时间:2022-10-01 22:29:07来源:法律常识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赖隽群
私家车左转时不慎撞上网约车,造成网约车因修车停运26天。此后,网约车车主将私家车车主及为私家车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万元车辆停运损失。庭上,私家车车主说买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说停运损失属于保险的免赔范围。不久前,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判决。
私家车左转撞上网约车
去年12月7日7时14分,柳州的成羽钧驾驶轿车行驶至交叉路口时,适遇网约车司机毛涌泉驾驶一辆轿车也行驶到这里。成羽钧驾车左转弯过程中,车头与毛涌泉驾驶的轿车右前部侧面相撞,造成毛涌泉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成羽钧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毛涌泉把车送到一家汽车维修公司维修了26天,维修费共计2.85万元,该款由承保毛涌泉车辆的保险公司赔付完毕。
毛涌泉的车登记在柳州一家网约车公司名下,但实际车主为毛涌泉。毛涌泉系该公司的网约车司机,双方于2019年12月2日签订了《网约车平台车辆合作协议》,毛涌泉每年向该公司支付安装GPS的服务费365元。在此之前,毛涌泉与另一家公司合作,担任网约车司机。
成羽钧曾为自己的爱车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第三者险10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限内。
网约车车主索赔停运损失
“我的车是合法合规营运的车辆,我每月纯收入1万元。修车长达26天,造成停运损失1万元……”毛涌泉多次要求成羽钧赔偿停运损失,未果,遂将成羽钧诉至鱼峰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成羽钧和为成羽钧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补偿车辆停运损失1万元。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毛涌泉向法院提供了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清单,上面显示:自2019年1月至同年11月,他从此前担任网约车司机的公司获得的营运收入合计6.8万余元。
鱼峰区法院于今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网约车公司作为第三人,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未作答辩,又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成羽钧辩称,他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险,相关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交强险免责条款及商业第三者险免责条款,因事故造成的个人停业、停驶,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查,成羽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交强险免责条款及商业第三者险免责条款中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19年10月6日,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及交强险免责声明书》中,以红色大号加粗字体载明:“本人确认收到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险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成羽钧在落款处签名。
法院认定私家车车主担责
鱼峰区法院认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辆停运损失是指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的车辆损失,即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毛涌泉的车从事客运服务,则该车合理停运期间造成了停运损失的事实客观存在。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通过不同字体,以及以红色大号加粗字体对保险免责条款向成羽钧进行了说明,即停运损失属于保险公司免赔范围。成羽钧签字确认,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已照规定,就免责条款内容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该条款对成羽钧有效,所以毛涌泉的停运损失应由成羽钧自行承担。毛涌泉的日营运收入折206.17元,则其停运26天的损失为5360.42元。
不久前,鱼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成羽钧赔付毛涌泉车辆停运损失5360.42元,驳回毛涌泉的其他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文中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