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9 02:51:11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津南法院民三庭妥善审结一起涉及人员肢体伤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被告调解解决,被告当庭将赔偿款给付完毕,实现案结事了,及时有效维护伤者合法权益,彰显法律公平正义。
案情介绍
2021年5月,被告曹某驾驶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津南区小站练兵园前将驾驶电动二轮车的原告王某撞伤。根据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曹某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对此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案件受理
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未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故王某呈讼至法院,并申请对自身伤残等级及因伤造成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案件受理后,为减轻防疫压力,便利双方当事人参与诉讼,承办法官田洪峰组织双方在线对鉴定检材发表质证意见,将原告已治疗终结及鉴定申请情况记入笔录,并通过微信电子签名的方式让当事人签署笔录,于第一时间备齐所需材料,推进鉴定程序。
经鉴定机构依法出具鉴定意见书,承办法官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将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均表示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仅在具体赔偿数额上不能达成一致。
案结事了
在法庭调解阶段,承办法官向曹某解答具体赔偿金额的构成,并告知其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应当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曹某表示认可,并表示对符合法律规定的金额可当场履行。
双方当庭确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总数额为32000元,曹某通过微信转账,将上述款项当庭给付王某,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释法
机动车所有人有义务对机动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同时不得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同时,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故本案中,被告曹某未投保交强险,需自行承担伤者的各项损失,且对其驾驶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上路承担行政责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若发现人员受伤情况,应第一时间抢救伤者,并及时报警,确定事故责任,固定相关证据,以便维护事故双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