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1 08:25:05来源:法律常识
在18世纪,共用权利成为法国农业发展的桎梏。在启蒙运动的影响下,改革的声浪蔓延到农业经济,并提出了消除共用权利的诉求。18世纪中后期,法国进行了圈地运动,并在大革命中分割共用地以求彻底消除共用权利,但终告失败。共用权利衰落的漫长历程,镌刻出法国传统农业和社会的艰难转型。
法国也有部分富裕农民曾经追逐英国的脚步进行过圈地,但因势单力薄、难以改变整个经济环境而宣告失败。罗赞拓认为法国小农缺少资金,或因无意投资土地,使得以圈地方式实现土地私有的实践在法国举步维艰。由于小农自身和制度的缺陷,乡村共同体通过诉讼与集体的暴力行为顽固地维护着共用权利,使得英国那样的大农场制在法国始终遭到抵制。
在近代的法国,共用地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开垦地,用于种植庄稼和休耕放牧,二是未开垦地。在整个法国,村庄中不论是在领主自营地还是在佃户的土地上,都有供应整个村庄动物所使用的共用地。18世纪的法国存在多少共用地,在旧制度下的具体数量却很难估计。据18世纪初沃邦元帅估计,法国共用地与荒地面积共1480万公顷,约占全国土地面积的30%。拉迈亚迪耶赫在《共用地的出产与权利》一书中估计王国中有1/6的土地属共用地,而在1770年,第徐兰伯爵认为这一数字只有 1/10。
虽然在1669 年的《水域与森林法典》中规定了区分方法,即领主占有1/3的共用地,其余2/3为共同体提供所需。但不同的社会群体对共用权利归属仍然存在分歧:一方面大土地所有者强调“没有领主就没有凭证”的古老原则,宣称有权对共用地的归属作决定。法国的领主往往顽固地维护着共用地的使用权。究其原因,必然是能从中获得可观的收益:“每当领主要求将牲畜集中在他的地产上时,他们一般的放弃了这样的粗放式经营,“每当他们这样做时,他们都会声明有权圈占牧场,同时又将在其他村民土地上放牧的特权保留了下来”。有些大的土地所有者在佃户使用共用地时会要求其缴纳一定的费用,而其余的大土地所有者都在共用地之上享有很多特权,如“死草权”和分散放牧权。
另一方面,启蒙运动的先驱抱着同情农民的态度,站在了领主的对立面。狄德罗的《百科全书》中,将共用地视为共同体共有的财富。同时法国许多市镇也以使用这些共用地的权利始于一个久远到无法追溯的时期为由,宣称对共用地绝对、彻底的占有。戴维斯·亨特认为:“这种对共用地的你争我夺并非起源于法国大革命,而是一直以来都存在着的。只不过在法国大革命前夕这些矛盾愈演愈烈。原本食物、燃料和牧场资源,这些方面都被认为世代属于穷人,但在法国大革命前夕一些地区的大地产者用大量的牲畜或干脆采取侵占的办法垄断着共用地。”
领主之下的阶层,不论他们是分成制佃户还是市镇居民,依然能够在实际对共用地的使用中获益,甚至村庄中的穷人仅依靠共用地就能够维持生活。“在耕地上最主要的共用权利包含了拾穗权、共用放牧权、拾薪权利。”拾穗权早在561年就被王室法令提及,是最先得到承认的共用权利,在1554年法典化后,成为老年人、残疾人与孩童或其他无法正常劳作的失能群体的特权。只有在稻田中,这类人群才能使用该权利,且时间限制完全收获后的两天之中。
在启蒙运动的影响下,要求改革的声浪蔓延到了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上。法国乡村共用权利盛行,生产方式落后,在改革者眼中都是亟待改变的问题。在对邻国先进的农业发展水平进行了解后,圈地运动被当作农业进步的样板进入到法国改革者的视野中。当然,对于法国圈地存在着支持和反对的声音,在18 世纪中期,这两种声音争夺着舆论走向。可以说,这一时期法国的经济发展基本等同于农业的发展,在恢复人口增长的压力下如何维持稳定的农业产出,便成了探讨经济改革需要考虑的重点。“除了经济理论探讨的影响,对农业产出的顾虑也来自于对时常发生饥荒的回忆和恐惧”,以及对七年战争中粮食进口可能被切断的忧虑。
在重农主义者的影响下,统治阶层普遍对这种增加农业财富的改革表示支持,毕竟土地收成与税收的增长密切相关。很多主张改革的人士受到了低地国家和英格兰农业的影响,积极倡导改革农业生产,主张种植青芜,将收成不好的耕地进行圈围变为牧场。其他对于共用地制度的诟病,与英国议会圈地运动中的舆论大体相似。他们反对休耕将1/3 的土地闲置下来,认为这样极大地影响了土地发挥其生产效率。同时对共用权进行污名化,他们认为“牲畜散养极易发生疾病;它们不止腐蚀了土地,也阻碍了有事业心的农民,更加固化了缺乏灵活性的农业制度”。
18世纪中期,随着英国议会圈地运动的迅速发展,法国也密切关注着海峡另一侧的动向。国务秘书贝尔坦及其好友参议员达尼埃尔·特律代纳率先进行了一些谨慎温和的改革,并收集了很多英国圈地运动的信息,之后经过1766年调查,获得了法国国内的农业状况的相关信息。同年,在他们的努力下,王室宣布每个教区私人持有的土地中的 1/5 要禁止施行共用权,即领主挑选最好的一部分土地(其面积是所持有土地的 1/5)进行圈占,剩下的部分作为共用牧地,但是法律并没有被严格地推行。
圈地的尝试在法国其他地区进行得并不顺利。例如,在弗朗什孔泰大区,1768年的圈地法令在贵族的反对声中未获批准。而在勃艮第,1769年的圈地法令也被当地的三级会议拒绝了。圈地法令在勃艮第引发了一些地方权贵的畏惧,他们害怕突然和大范围的改变会带来很多困难和问题。穷困的村民不会坐视他们的权利和资源被人尽数夺取。在一些传统的谷物生产区尤其是法国东部地区,这样的圈地政策几乎遭到了所有人的反对。18 世纪中后期,第戎刑事法庭和高等法院记录的农民暴力抵抗圈地的斗争明显增加。抗议人群有的高喊反圈地口号,伴以拆毁、焚烧栅栏、树篱,填埋水渠的方式进行抵制。
一百年间共用权利在法国北部与东北部大量存在,虽然到20世纪初一些地区已经不再拥有共用地,但是仍然有大片区域没有发生显著变化。共用地顽固存在的原因非常复杂:首先,是18至19世纪人口增长的压力和敞田制生产方式的共同作用。历经了法国大革命,除了领主在 共用地上的权利被当作特权无条件废止之外,其他共用权利基本原封不动地延续到了19世纪,依然为共用权人不间断地使用着。
其次,大革命期间法律改革没有彻底消除共用权。1791年的《农业法》禁止村社创制新的共用地产,同时鼓励个人财产自由,希望个人对所持有土地进行圈围,但是也有允许未进行圈围的敞田,由市镇保留自己习惯的生产方式的规定。《农业法》让共用权利在19世纪的财产法中被保留下来,变成“公共地役权下的一种财产关系”。各项共用权利的内容并没有发生实质的变化。
法国对共用权利展开进行管理的机构从原先的领主法庭,变了市镇的议会,发布地方习惯法规的机构变成了地方治安官。所以革命时期的立法似乎给予了个人选择是否进行圈地的权利,但给予了市镇进行决断的权利,这就造成无论部分个体现实的考量如何,可能最终还需要服从共 同体的决定。如果乡村共同体依然维持敞田制的生产方式,那么大部分共同体成员都会跟从。
随着法国农民收入的增加与政府持续性推迟改革,法国各项共用权利开始走向尽头。法国政府通过立法活动于1889年废止了通行权。更大规模的变化发生于1941年3月9日,《土地重组法》颁行,允许一切土地所有者、佃农、分成租佃佃户均可要求土地重组并启动重组程序。到1950年10月,共有725个市镇52.5833万公顷土地完成重组。
不论是布洛赫时代,还是勒胡瓦·拉杜里时代的法国历史学家都达成了一个共识,即从中世纪到启蒙运动中期,这一时段的法国农业发展几乎是停滞的。法国乡村刻板、一成不变、缺乏流动性,而其农民依然在他们面积微小的田地中使用着过时的技术,他们的乡村制度抵制创新发明。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农业机械化程度提升,农民有能力也需要完全控制、经营自己的土地。更为重要的是,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于一身的家庭农产已经成为法国农业的主流。这背后离不开的是法国近代向现代转化过程中农业合作进程加速,新城镇建设的成果,这也为后世以及世界其他地区国家的农业管理提供了前车之鉴。
参考文献:
《法国史》
《法国经济史》
《近代法国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