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17:11:58来源:法律常识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综合考虑房屋来源、居住情况的基础上,当事人就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分割达成协议,如果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
基本案情:
张老伯夫妇俩的老房子面临拆迁,年初曾和同住人的侄子签订好了协议,白纸黑字约定清楚了分配方案,本以为自己的亲人应该不会又出意外,可没想到,侄子拿到钱后会突然反悔。这套老房子说来话长,张老伯的父亲承租有一套公有住房,当时一家人都住在里面。张老伯结婚后,就搬出了这套公房,但和妻子结婚后,又把户口迁进来了。父母过世后,这套房屋就由张老伯的弟弟一家三口居住。弟弟也因此变更为了新的承租人。
张老伯夫妇早已经搬出这套公房,但他们夫妻俩人的户口还在这套公房里。90年代弟弟从单位下岗,失去了生活来源,于是家人商量让小弟住在这套公房里,而且这套公房在一楼,紧挨马路,可以破墙开店。弟弟就在这套公房处申请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开了一个杂货店。几年之后,小弟的生活改善变好,但弟弟却得了重病,不久辞别人世了。此后小店的经营人也变更成了小弟的儿子,也即张老伯的侄子。小弟去世早,就留下这一个儿子,张老伯对侄子也是多加照顾。前段时间,张老伯父母留下来的这套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承租人因是张老伯小弟,未做变更,在签征收补偿协议时需要先确定一位新的承租人或者由户口在里面的人推举代表签字。
迁拆时,共有三个人的户籍在这处公房:张老伯夫妇和侄子。在征收单位的协调下,三人写了一份调解协议,约定由侄子做新的承租人,居住部分的补偿这样约定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三部分征收补偿款由侄子得50%,张老伯夫妇得50%。没多久,侄子就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可拿到钱的侄子马上就变了脸。
这套房子因开店经营的原因,被认定为全部是非居住面积。张老伯的侄子提出当初签调解协议时,约定居住补偿款部分由张老伯夫妇得50%,现在征收补偿协议中确定这套公房全部为非居住面积,不存在居住补偿款的部分,所以征收补偿款与张老伯夫妇无关,全部归他。无奈之下,张老伯夫妇只得通过诉讼维护权益,他们将侄子告上法庭,要求分得以房屋认定面积参照居住房屋标准计算所得征收补偿款的二分之一,于是找到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房产诉讼团队。
法庭开庭审理当日,律师提供了张老伯夫妇提供的达成调解协议当日的录音。该录音表明,房产征收调解员多次沟通后,张老伯夫妇和侄子均一致确认“不论是居住还是非居,都按居住的算”,张老伯夫妇拥有二分之一的征收补偿利益,侄子也表示同意。但拿到征收补偿款后,侄子不愿意了,只愿意承认书面协议上的内容,也即张老伯夫妇只能拿居住补偿款部分的补偿,这明显是一种不守诚信的行为。法官还就调解的情况询问了房屋征收时的经办人,该经办人称,当时为了确定承租人的问题,因房屋居住、非居面积均未确定,所以双方就认可把非居补偿按照面积以居住补偿的标准计算,所得由张老伯夫妇分得50%,其余由侄子分得。
律师视点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当事人就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分割达成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关于双方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张老伯夫妇应分得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三部分征收补偿款的二分之一,但这套公房被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并无上述三款项。若按照张老伯侄子意见解释,张老伯夫妇同意由侄子担任承租人,而将自身权益置于极端不确定的情况,显然不符合常理。张老伯夫妇要求分得以房屋认定面积参照居住房屋标准计算所得征收补偿款的二分之一,应为双方调解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从房屋来源、居住及经营情况看,这一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方案亦属合理,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采纳了上海达必诚律师团队的观点,判决侄子向张老伯夫妇支付一半金额的征收补偿款。
文案:华莉
编辑:李雨新
审核:曹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