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找张律师,律师张三事件

时间:2022-11-27 17:49:57来源:法律常识

月饼、宋词及《唐人文赋图》


“明月几时有?把酒问青天。不知天上宫阙,今夕是何年。我欲乘风归去,又恐琼楼玉宇,高处不胜寒。起舞弄清影,何似在人间。 转朱阁,低绮户,照无眠。不应有恨,何事长向别时圆?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此事古难全。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十多年前的某一天,张律师心里哼着这首小曲,走进子虚律师事务所。


最近业务颇有起色,还签了几家法律顾问单位,而且中秋佳节将至,张律师心情不错。泡上一杯茶,拿出一块月饼,翻看一本《苏轼词集》。一下就翻到了《念奴娇·赤壁怀古》,词曰:“大江东去,浪淘尽,千古风流人物。故垒西边,人道是,三国周郎赤壁。 乱石穿空,惊涛拍岸,卷起千堆雪。江山如画,一时多少豪杰。 遥想公瑾当年,小乔初嫁了,雄姿英发。羽扇纶巾,谈笑间,樯橹灰飞烟灭。故国神游,多情应笑我,早生华发。人生如梦,一尊还酹江月”。


读到此处,遥想周公瑾当年,丰姿潇洒,年轻有为,指挥若定,以弱胜强,千古流芳,而今自己也已年过三十,业务虽小有起色,但作为一名青年律师,因律师业务的不确定性,仍朝不保夕,常怀不知“明天的早餐在哪里”之忧,不由为之一叹。但转念一想,毕竟自己还年轻,只要勤奋努力,日子也会如手中的月饼一般,越过越甜吧。


正在张律师忆古思今之际,电话铃声响起:“张律师,我们是乌有市南江区文化馆啊,我们馆里有一个画家,好像他的作品被一个酒店侵权了,想请你过来商量一下”,“好好好,我马上过来”。业务来了!张律师精神大振,顿时转忧为喜。


经了解:原来在2004年9月21 日 ,在中秋佳节将至之际,乌有市的某知名酒店,为促销其月饼,未经同意,擅自将乌有市江州画院常务副院长、著名画家华湘余所创作的工笔画《唐人文赋图》修改后,作为其中秋月饼的商业性广告刊登在《乌有商报》A3版上。《唐人文赋图》是画家的得意之作之一,曾获获“欧洲国际东方美术大展赛”银奖,并收入了画家的作品集中。

应该说,在那个年代,能想到为月饼的销售打广告,这家酒店的商业意识还是很强的;同时,这家酒店能选择本地著名画家的得意之作,作为其广告的背景图案,还是有一定艺术鉴赏力的;但同时,这家酒店的知识产权意识又太弱了。


最搞笑的事,该酒店背景明明用的唐人出游的画,但又把宋朝大文学家苏轼的著名词作,《水调歌头》中的“明月几时有,把酒问青天”,印在画作上,该行为未征得著作权人华湘余的同意,还歪曲了画家作品,严重侵犯了华湘余的著作权。


应该说,在那个年代,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并不强。但文化人毕竟不一样,画家华湘余凑巧在《乌有商报》上看到该广告后,马上意识到自己的著作权被侵犯了。第二天,华湘余便数次与该酒店联系,要求该酒店解释并道歉赔偿,该酒店却置之不理。华湘余一筹莫展,于是找到文化馆诉苦。文化馆领导给他说:“别急,别急,我们馆里聘请了一位法律顾问张律师,水平不错,我们找他来给你想想办法”。


张律师了解事情经过后,心中一喜。当年在读硕士研究生的时候,政法大学的食堂,每到周末晚上,就摇身一变为舞厅,同学们经常邀约美眉们去跳舞。当年民谣有云:“重大的牌子、西师的园子、建院的票子,西政的汉子、川外的妹子”。因西政的汉子大多高大威猛,很受川外的妹子青睐。因此,西政的舞厅,常多川外的妹子。而张律师,既不高大,也不威猛,且家境贫寒,只能相信“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于是,本科在川外苦读,硕士在西政苦读。在很多个凄清寒冷的周末夜晚,张律师与孤灯为伴,曾仔细研读法学名家郑成思的《版权法》(笔者注:著作权又称版权,英文为copyright))。现在,正遇到这个著作权纠纷的案件,不是“瞌睡遇到枕头”了吗?


于是,张律师娓娓道来:


首先,我国在1990年9月7日就公布《著作权法》,该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在2001年10月27日进行了修改(笔者备注:其后,该法又在2010、2020年进行了两次修改);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出台了《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笔者注:该司法解释在2020年又进行了修改)。因此,不必担心,此类案件有法可依。


其次,《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唐人文赋图》为画家的原创作品,画家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该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


第三、该酒店用画家的作品,没有署上画家的名字,侵犯了画家的署名权;该广告截取了画家作品的一部分,侵犯了画家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该广告擅自将苏轼的著名词作《水调歌头·明月几时有》印在画作上,而画家并未授权酒店修改,故酒店侵犯了画家的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以及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该酒店使用画家的作品为其月饼销售做广告,显然是一种商业行为,不是可以不向作者支付报酬的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但酒店没有向画家付费,侵犯了画家的获得报酬权。而且,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该酒店侵犯了画家的著作权无疑,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另外,若该酒店是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和代理的,他人则成为广告经营者,《乌有商报》是广告发布者,根据我国的《广告法》,也应承担侵权责任。画家完全可以起诉酒店、广告经营者和《乌有商报》。

第四、画家可以主张多少赔偿?《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同时,《著作权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因此画家的可获得的赔偿金额,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第五,诉讼比较耗时费力,“不战而屈人之兵”,才是上上策。若能通过谈判,对方道歉并赔偿,则是最好;若不能通过谈判,则必须诉讼,诉讼胜诉的可能性还是比较大,但赔偿金额不是很确定;同时,对画家很有利的一点是,《著作权法》的司法解释规定,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可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张律师明确告诉华湘余,律师不能承诺必然胜诉,因为那是违反规定的,凡是诉讼,皆有风险,请他自行决定。


华湘余很认可张律师的分析,也很赞赏张律师实事求是的态度,当场决定委托张律师代理此事。

接受华湘余的委托后,张律师立即着手,起草给酒店的函件,要求该酒店妥善处理此事,并希望其在五日内答复,但对方置之不理。经张律师建议,华湘余又联系了《乌有晨报》。三天后,在《重庆晨报》记者与该酒店联系后,该酒店的经理一行数人才来到画院办公室。南江区的新闻出版局局长,江州画院院长、华湘余及张律师一起接待了他们。酒店方表示,承认广告上使用了华湘余的作品是侵权,而且还承认在一些品种的月饼包装上使用了华湘余的画作,但遗憾的是,双方对赔偿的金额未能达成协议。在五日期满后,该酒店也未再作出任何答复。


张律师建议:主动上门,继续与酒店方谈判。该酒店的主要负责人是位女士,还是认真接待了张律师与画家一行人。该女士也承认侵权,但提出了令人苦笑不得的两个建议:第一,出几百元购买画家的该幅作品;第二,也可以让画家到酒店大堂举办一个画展。张律师指出:该女士犯了一个错误,即使酒店购买了该画家的该幅作品,仅转移的是该幅作品的所有权,该作者对该作品的著作权并不转移,酒店仍无权用该作品打广告。最后,双方仍未达成协议。

最后,经与华湘余商议,鉴于画家与《乌有商报》关系本身不错,将来说不定有关画家的宣传还要依赖该报,就决定只起诉酒店,赔偿金额定为8万元,最终的诉讼请求为:要求酒店停止侵犯画家的著作权;判令酒店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损失8万元,律师费用2000元由酒店承担;诉讼费用由酒店承担。根据《著作权法司法解释》关于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相关规定,张律师代理画家向乌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向法院申请了南江区的新闻出版局局长,江州画院院长出庭作证。

由于准备充分,证据确凿,该案经法院审理,很快做出一审判决,判决酒店赔偿画家30000元,律师费2000元及诉讼费用均由酒店承担。在领判决书时,张律师还抱怨了一句,认为法院判决金额偏低,但书记员云淡风轻地说了一句:张律师,你知足吧,这个案子的判赔金额,是近年来我院对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判决得最高的了。于是,张律师又心情大好了。酒店收到判决书后,没有上诉,并主动履行了判决。画家华湘余也对该判决非常满意,拿到判决书后,对张律师翘起了大拇指。张律师顿时有了一点“谈笑间,樯橹灰飞烟灭”的成就感。

(备注:本故事根据真实案例改编,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刑事案件 拆迁人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客户 当事人 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