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20:41:55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有朋友问杰哥,集资诈骗类案件,法官没有通知被害人参加庭审,是不是违法了?
杰哥的回答是,违法了,而且这是明显的程序违法。
很多人有个误区,认为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这种典型的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被害人的地位很低很弱势,只需要在家等着退赔就行了,因此即便不通知出庭也不会有什么影响。甚至还有人搬出了《刑事诉讼法》,说什么刑诉法并没有规定法院一定要通知被害人到庭。比如其182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这里面没有提到要通知被害人。
这种观点大错特错。 杰哥近日参与某起集资诈骗案庭审,被害人好几百个,被害人还请了两个诉讼代理人出庭,坐在公诉人旁边,全程参与了法庭调查、辩论和最后的发言。
首先,先说刑诉法的问题。
刑诉法第182条规定的法院传唤当事人,这里的“当事人”是谁?《刑诉法》第106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因此,刑事案件开庭,法院必须传唤当事人到庭,这里的当事人就包括被害人,被告人等等。
其次,被害人在庭审中发挥了自己的作用,有时候还很关键
被害人要参与法庭调查,其和被告人一样,可以在审判长主持下,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而在法庭辩论阶段,在公诉人发言之后,被害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发言。
另外,《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明文规定,如果法院通知了被害人,被害人不到庭的,如果不影响事实查清,案件审理不受影响。
也就是说,法院必须通知被害人开庭,除非是被害人自己不愿意来。而且,在一些性侵类案件中,法院会特别注意被害人隐私和出庭权利的保护,早在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应慎重处理被害人出庭问题的通知》就提到,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案件时,对于被害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愿意出庭向被告人发问、陈述作证和发言辩论的,可以通知被害人到庭;对于被害人不愿出庭的,可不通知其到庭。被害人是否愿意出庭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作证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征求被害人的意见,并将被害人的意见告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如果法院程序违法,不通知被害人,该怎么办?请求检察院抗诉!
如果法院违法法定程序,没有通知被害人,同时被害人不服第一审的判决的,被害人可以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理由就可以是程序违法。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