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22:01:44来源:法律常识
发生口角,对方骂的那么难听,还动手打我,要不要还手?不还手忍着?怂?还手?是不是正当防卫?
根据案例显示,被告人李某在深圳市福田区XX中心XX室其公司所在地,因琐事与同事被害人赵某发生口角,随后发生互殴,致使赵某眼部、鼻子等部位受伤(经鉴定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后被告人李某的家属与赵某达成和解,支付赵某赔偿款人民币15万元,赵某对李某表示谅解。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认为其行为纯属正当防卫,并未构成故意伤害罪,完全是赵某先挑起事端,辱骂并先动手打人。
后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提出其行为纯属正当防卫的理由,赵某先动手打人这一情形仅有李某的供述,并无其他证据可以印证,且在案证据可证实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引发互殴的事实,故李某提出其行为纯属正当防卫的理由不能成立。并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关于被告人李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问题。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陈桂雄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在紧急情况下制止不法侵害,赋予公民实施自力救济以便保护合法权益的一项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正当防卫行为具有被动性和防卫性。
而从互殴与正当防卫的区别来看,互殴行为具有主动性和不法侵害性,互殴行为人主观上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在此侵害对方的故意支配下,其行为表现出明显的主动性,斗殴双方主动地采取促使其侵害意图达成的多种措施以使对方遭受侵害,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赵某双方在争执未果的情形下,均对对方采取拉扯踢打的方法,双方均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并积极追求伤害结果的发生,应属互殴。
法院因此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属于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