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22:47:57来源:法律常识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三,男,汉族,1970年2月20日生,住址陕西省某某区某某小区。身份证号:610100000000000000,联系电话:13500000000
被告某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某一层。联系电话:029-0000000。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诉讼请求:
一、 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购房认购金拾贰万叁仟肆佰伍拾伍元(¥123455),并自2018年1月31日起按日利率0.5‰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至实际退还之日止;
二、 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壹万贰仟叁佰肆拾伍元五角(¥12345.5);
三、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6年4月6日,原告认购被告开发的、位于某某区某某路南的商铺,当日向被告支付认购金拾贰万叁仟肆佰伍拾伍元(¥123455)并与被告签订了《商铺认购协议书》(以下简称“认购协议”),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
认购协议第六条约定,该协议有效期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协议期限届满后,原被告双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在协议届满时被告开发的商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及验收合格,应当在30个工作日退还原告所缴纳的认购金并按已付房款的10%赔偿原告的损失,逾期按日利率0.5‰向原告支付滞纳金。直至认购协议期限届满,被告开发的商铺仍未取得预售证,仍未修建完成,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退还认购金,被告一直借故拖延。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了认购协议,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应当退还原告认购金并赔偿因此造成原告的损失。另外,认购协议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被告也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三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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