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23:19:24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直播带货行业的兴起,有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花钱请人直播从而提高产品销量。
然而,并非所有的直播带货都能取得良好的成效,因而,由直播“翻车”而产生的营销服务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
今日,#花5万元请人直播带货只卖出36元# 冲上微博热搜↓
2021年4月,为提高其所经营的某品牌速冻食品销量,华溪公司找到了提供直播带货服务的某传媒公司。
双方签订带有对赌性质的营销服务合同,约定传媒公司提供有影响力的网红直播带货。
合同中,双方约定服务费为5万元,传媒公司45天内完成总销售额12万元,如未能完成的,则需按照服务费与总销售额的对应比例进行退款。
随后,华溪公司按约支付了5万元服务费,传媒公司安排主播对冷冻食品进行直播,2021年9月18日销售3盒水饺,价格为36元,之后再无其他销售成交记录。
由于和之前合同约定总销售相差巨大,合同约定的直播时间结束后,华溪公司要求传媒公司按约定退还相应服务费,然而传媒公司不光没退钱还在直播“翻车”后悄然跑路。
华溪公司将传媒公司诉至虹口法院,要求传媒公司按销售比例退还服务费用。
案件受理后,传媒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偷偷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将自己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变更为他人,并拒绝退还费用。
近日,上海虹口法院对一起直播带货引发的营销服务费纠纷作出判决。
虹口法院审理认为,两公司间合同真实有效,直播期间实际完成销售额36元,按照双方约定,文化传媒公司可得服务费为15元,其余服务费应予退还,传媒公司内部股权转让事宜不能作为对原告行使合同权利的有效抗辩。
最终,虹口法院判决传媒公司退还华溪公司服务费49985元。
网友看完这条新闻后,纷纷留言吐槽“摆地摊都不止卖这点”↓
笑死,就菜市场去卖饺子都不只36元销售额
还不如找我,摆个地摊都不止卖这一点
花36元的那位,就是榜一大哥了
事实上,类似的直播销量“翻车”现象也不在少数,这些案件的责任都是如何认定的?
约定200万,只卖出8万
此前,主营家居用品的内野公司与某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约定由其在抖音平台提供直播带货服务。后内野公司支付"主播专场费"100万元,直播服务机构承诺低完成销售额200万元。
然而,直播最终确认的销售金额仅为87000多元,与约定的200万元相去甚远。主播也因使用广告违禁词、宣传商品已获专利却未展示专利信息等原因被平台处罚。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主播违规,平台处罚的是直播间运营方,也就是本案的被告,因此应当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请,被告退还剩余费用75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
“坑位费”60000元,销售额仅397.2元
2021年7月初,上海甲食品公司与湖州乙文化传媒公司签订直播合同,约定甲公司付款后30日内须完成480000元销售额,并明确要求带货主播为“六六”(化名),“坑位费”为60000元。
约定直播当晚,刚开场10分钟,主播就因为限流而被迫下播,后来因流量一直无法上去而全程被禁止带货。数据显示,“六六”这场直播共卖出22单,销售额还不足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未能完成直播带货数,亦未在约定期限内退还直播“坑位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依法确认双方合同解除,并判令乙公司退还甲公司相应比例的“坑位费”用5.9万多元。
花51万请陈小春带货,仅卖出5000元
签下价值51万元直播带货合同,安排陈小春和网红一起带货,结果3场直播只卖出5000元,商家一纸诉状将负责直播推广的传媒公司告上法庭。
广州市中院审理认为,直播销售保底数额高达100万元以上,但实际直播后的销售额仅为5000元,继续履行合同由传媒公司补播3场显然已经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而判决直播推广协议的传媒公司向原告商家返还41万余元服务费。
重庆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小山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商家在签署直播带货委托协议,为了避免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应注意四点:
第一,应该对直播细节进行具体的约定,比如主播、直播场次、直播平台、直播方式以及直播时间,甚至直播间的布置等,让每个环节都可以有章可循;
第二,直播应达到的目标或效果,应明确约定;
第三,约定如果受托直播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没有达到约定目的,该承担什么责任;
第四,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的沟通意见,另一方应及时答复明确表态,以免误解。
此外,法官也提醒,商家借用直播带货销售产品,应抱有理性预期,不可轻信“直播带货一带就灵”,更不可将“一分钟卖出几万件产品,一次直播销售额上千万”的极致例子当成一般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