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00:58:56来源:法律常识
美国追债——美国民事诉讼程序简述
由于美国各州在立法、司法和行政上都独立于美国联邦政府,因此美国各州有其各自的民事诉讼程序,与美国联邦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略有不同。现在就以美国联邦法院民事诉讼程序为例,作为常识性参考:
(一) 原告起诉
首先应该由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状(Complaint),包含原告的法律请求并陈述接受起诉状的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及相关依据。
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1条规定,接待书记员就起诉状的格式进行审查,包括原告或其律师的签名,确保该律师是该地区法院律师协会成员。
如果所提交的文件包括传票(Summons),则书记员应该在传票上署名。
传票应告知被告,如果不及时应诉和答辩,将导致法院作出不利于被告的判决。
传票是单页格式文件,内容包括法院的名称和当事人的姓名、指向被告、律师的姓名地址、确定被告对于起诉状提交答辩状(Answer)作出回应的期限。
值得注意的是,与中国法院不同的是,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传票是由原告律师负责与起诉状副本一起送达给被告。亦可委托专门送达公司送达(中国是由法院发送传票)
(二) 文书送达(Service)
1. 向美国境内的个人/企业送达
1) 在美国任何司法辖区内的送达
2) 可以按照法院所在的州或送达所在州的法律进行
3)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送达:
a) 亲自递交;
b) 在该人住所地或通常居住地;
c) 经委托授权的代理人;
d) 企业的经理,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
2. 向处在美国境外的个人/企业送达
可以采用国际上认同的方式,比如《海牙公约》授权的方式。
如果被送达的人所在国没有参加有关国际公约,则送达必须根据以下几个方式进行:
该外国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
外国权威机构回应请求书时所指示的方式
亲自交付(前提是该方式不被该外国法律所禁止,外国企业不适用)
采用有签名回执的邮寄方式,并由法院书记员寄送(前提是该方式不被该外国法律所禁止)
3.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赋予了被告可以自行选择放弃传票送达的权利。被告之所以会选择放弃,主要有两个动机:
可以节约成本
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如果原告不得不向被告送达传票,则法院可以强制被告支付因送达所产生的费用,除非被告有充分理由。
可以给被告预留更多的时间
不放弃送达的被告,在送达起诉状后的20天内提交答辩状;
放弃送达的被告,可以从送达放弃书发出之日起60天内提交答辩状(如果被告在国外,则享有90天);
(三) 提出动议(Motion)
通常情况下,被告答辩状可以随着原告的起诉状而提出,同时,被告也可以选择通过提出动议(motion)来回应起诉状的选择权。在以下的一些条件情况下,被告能够通过提出动议来进行抗辩,包括:
1. 对诉讼标的缺乏管辖权
2. 缺乏对人的管辖权;
3. 审判地不适当;
4. 诉讼文书的非充分性;
5. 诉讼开始文书的送达的非充分性;
6. 没有陈述救济可以获得同意的请求;
7. 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四) 答辩状(Answer)
1. 被告可以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答辩状的格式要求对每一项编号的陈述,以自认、否认或者被告缺乏足够的自认或否认的信息的陈述而一一作出回应。
2. 被告也可以在案件中提出反诉,起诉原告,作为对原来诉讼的回应。
3. 期间的延展
被告可以请求延展提出答辩状或对于诉讼答辩文书作出回应的期间。但是,这类延展请求可能会被对方反对,法院有义务保持案件迅速解决来判断是否同意被告延期。
如果被告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包括在法院同意的延展期间进行抗辩,原告可以提出要求满足其所寻求的救济的不应诉判决的动议。
(五) 审前程序(Pretrial Proceedings)
1. 调查取证(Discovery)
双方律师会对构成案件的人证、物证等信息进行审查。
调查取证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法院可以指示律师对证人进行庭外录证,交换与案件争议有关的文件,力图达成和解。如果和解未能成功,律师可以在第二阶段收集关于损害赔偿的信息。
2. 日程安排(Scheduling)
通常情况下,一旦切实可行,在被告应诉后的60天内和起诉状送达被告后的90天内,法院必须作出该民事诉讼日常安排的命令。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要求律师或未委托律师的当事人本人至少参加一次审前的日程安排会议。
3. 动议(Motion)
除了第(三)部分选择通过提出动议来回应起诉状的选择权外,被告也可以提出与诉讼文书或当事人有关的程序性动议。
随着调查取证程序的推进,当事人可以提出调查取证程序的动议。
在案件审前阶段,经常会有当事人提出简易判决的动议。
动议一旦被提出,法院的书记员将会记载在备审案件目录表中,并确定相应的回应日期。美国有些州的民事诉讼规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在动议提交后的特定时间内提交回应书,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4. 最终的审前会议(The Final Pretrial Conference)
根据《美国民事诉讼规则》,最终的审前会议将根据具体情形,在接近庭审的合理时间内进行,并要求各方当事人至少一名律师或未委托律师的当事人本人参加。
最终的审前会议(the final pretrial conference)上,当事人会准备一份庭审计划。法官会在一些没有争议的分歧点上,要求双方律师达成有拘束力的协定。
法院还可以在会议上要求律师交换证人和证物的名册。为了使得庭审更加有效率,法官还可以限定各方当事人陈述案件和询问当事人证人的时间数量,解决对证物可采性的异议。
在最终的审前会议结束之时,法院发出的会议期间形成的全部决定,包括庭审期和对争议事项的裁断的有拘束力的审前命令。
5. 开庭审理和判决(Trial and Judgment)
1. 陪审团的遴选(Jury Selection)
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法院有选择权可以向准陪审员提出预先审核的问题。同时,法官和律师根据准陪审员的回答来判断他们是否公正、中立。
如果任何一方的律师认为某一位准陪审员不能胜任,则该律师可以阻止该准陪审员加入陪审团(“要求陪审员有因回避”) 。除了以性别或种族理由外,任何一方的律师也可以不说明理由要求取消一定数量的陪审员资格(“强制回避”)。
该准陪审员是否回避的决定权仍然在法官手中。
2. 开场陈述(Opening Statements)
庭审开始时,原告律师会先做开场陈述。被告方律师可以选择在其之后或者在原告律师提出证据后做开场陈述。
3. 证据提出(Presentation of the Evidence)
通常情况下,原告在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即原告律师应提出证据,向陪审团证明被告有不法行为,而并不是由被告证明自己未犯不法行为。
双方当事人通过传召证人出庭并向他们提问的方式提出证据。
传召证人出庭的律师对任何证人的首次提问被称为“直接询问”,发问的律师不得诱导证人。当一方律师对于一个问题,或者对方律师表述问题的方式或回答证词的证人提出异议时,法官应决定该异议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如果法官认为异议有效,将维持异议并要求该律师撤回或重述问题/指示陪审团不考虑此证言。
在对证人直接询问后,对方当事人律师可以向证人就其在直接询问中所证明的事项进行提问(“交叉询问”)。
被告提出证据来作为抗辩。双方就是否对法律请求已经提出足够证据来让陪审团加以考虑的问题已展开补充辩论。
4. 最终辩论(Closing Arguments)
如果原告和被告都已经停止提供证据,而法院也决定诉讼请求值得陪审团考虑,双方的律师就获得了在最终辩论中直接向陪审团发表讲话的机会。
双方律师在这个过程中概括证据,力图说服陪审团从各方提供的证据中得出对其委托人有利的结论。
5. 对陪审团的指示和陪审团评议(Jury Charge and Deliberations)
在最终辩论结束后,法官向陪审团就其必须适用于案件的法律原则作出指示(对陪审团的指示)。
审理法官最终决定作出何种指示,并以何种措辞。
陪审团在得到指示后进入陪审团室评议。
除非双方另行约定,陪审团的裁决必须一致并且至少有6位陪审员。
如果陪审团的裁决并没有达成一致,则陷入僵局。法官确认在陪审团进一步评议后,不存在达成一致的可能性,则法官会宣布审判无效。该案件另定日期,由另一陪审团审理。
6. 裁决和判决(Verdict and Judgment)
陪审团将裁决案件的最终胜诉方,并对损害赔偿的数额一并裁决。
陪审团无需对裁决理由进行任何解释。
在陪审团作出裁决后,法院对案件进行最终判决,并将陪审团的裁决引入判决文书。
7. 判决的执行(Execution of the Judgment)
如果原告胜诉,原告将得到一份获得金钱给付的判决书。
如果被告认为审判结果是错误的,被告可以:
提出重新开庭审理的动议;
提出修正或修改判决的动议;
向更高级别的法院对判决提出上诉。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30天的暂停执行判决的期限,以便败诉方安排付款或另做打算。
如果败诉方根据5.7.b条做了选择,并不想支付判决书上确定的金钱给付,则败诉方可以请求法院暂停对判决的执行,直到上述动议或上诉作出了决定。
通常情况下,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的当事人可以提供中止执行保证金,从而获得判决的暂停执行。在暂停执行期限届满后,败诉方必须支付判决书上的金额。
如果败诉方拒不付款,原告可凭执行令状强行执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