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04:24:56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余某,男,汉族,1979年出生,在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工地开挖掘机。11月6日傍晚,余某下班回家途径建阳某村路段,骑摩托车撞上路边树木,不幸身亡。11月18日下午,余某妻子唐某与亲友一行人到找到了公司负责人吴某,并提出了赔偿要求。司法所得知情况后,及时介入,并邀请双方当事人到司法所开展纠纷化解工作。
调解过程
余某家属认为,余某是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出事故,属于工伤,公司应对余某的死负责,并提出了80万的赔偿要求。吴某表示,余某不属于公司员工,他们的挖掘机是多人合股购买,按小时计薪为公司工作。余某出意外时,工地已经下班,他是在工地范围外发生事故,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所工作人员分析,该起纠纷的重点在于余某死亡是否属于工伤责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交警部门了解到,余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本人承担全部责任。所以余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责任事故,公司不需要承当相应的事故责任。但余某家属不认可此结论,调解陷入僵局。
工作人员暂时中止调解,建议死者家属咨询自己身边的“法律明白人”,了解相关法规。
当晚,余某家属电话联系工作人员,表示认可司法所的责任认证,但他们家庭经济困难,又失去家中主要劳动力,希望公司给予人道主义补偿。考虑到死者妻子没有经济收入,父母年迈,还有三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工作人员联系公司负责人吴某,转达了余某的家庭情况,询问公司能否出于人道主义,对余某的家属给予一些帮助。吴某表示他需要和其他股东先行沟通,并承诺第二天回复。
调解结果
次日,司法所工作人在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展开调解。最终,建设有限公司人道主义补偿余某家属肆万五千元人民币,家属对公司的帮助表示感谢,纠纷化解。
案例点评
本案例的成功调解,一是司法所调解工作人员在得知纠纷后,及时主动介入,避免事态进一步激化。二是及时联系相关部门了解情况,找准纠纷突破口,正确处理了法律责任追究与矛盾化解间的关系,并依法定责。三是工作人员在维护公司方合法权益的同时,综合运用法、情、理,为家庭困难的死者家属争取人道主义补偿。
来源:建阳普法 建阳区掌上1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