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找刑事二审律师,火锅店使用老油被判刑

时间:2022-11-28 06:28:23来源:法律常识

食品安全领域千万级罚单出炉。


近日,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新检察院)提出按销售额十倍计惩罚性赔偿金获法院支持。该案被告付某某等人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经成都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付某因在火锅中使用“老油”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376万元。


多位受访者表示,本案的判罚“不可谓不重”,但在法律层面上仍然符合量刑标准,具备法律依据。同时,本案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身较为少见,所以该案的量刑同时具备惩罚性和典型性特点,符合当下的社会倾向。


千万级罚金加之十年刑期


近日,成都高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火锅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自2018年4月起,成都高新区起航巴蜀印象火锅店负责人付某某授意该店厨师长、后厨领班朱某某、许某某参与餐后废弃油脂提炼——通过过滤、沉淀等方式将顾客食用后的餐后废油回收加工成“老油”,再将老油添加到新的全牛油红锅锅底和鸳鸯锅的红锅锅底中,对外销售给顾客食用。


经审理查明,付某使用废弃火锅油脂销售给消费者食用,持续时间达19个月,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销售额达137.6万元。


2020年11月23日,公安机关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该火锅店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挡获朱某某和徐某某。随后,高新检察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次年2月,公安机关将付某等3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移送成都高新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院检察官在审理中查明,作为该火锅店的实际经营者,付某等人的行为不仅涉嫌刑事犯罪,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严重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符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条件。


2021年3月,一审判决中,成都高新区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60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万元。同时责令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376万元。


在食品安全领域,千万级罚金加之十年刑期较为鲜见。


“从本案的客观危害来看,这样的量刑不可谓不重。”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琳认为,虽然从目前公布的信息来看,似乎没有发现这一品牌火锅店曾引发顾客食源性疾病的内容。从原料来看,似乎火锅“老油”也与通常意义上的“地沟油”不尽相同,所以有人认为应当对“地沟油”做限缩解释,且火锅“老油”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所明确规定的三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但从法律适用上来说,似乎这样的量刑并无不妥。她介绍,根据公通字[201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金琳表示,川渝地区以火锅闻名,而备受群众喜爱的各个火锅企业,都会有属于商业机密的“老油”,使用“老油”也是火锅餐饮行业的潜规则,存在一定的群众基础。对被告人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且通过检察院的公诉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判被告人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376万元,是为火锅这一领域内的企业敲响了警钟,但量刑和判罚是否过重也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根据危害判定责任


十年刑期加1376万元罚款是否适当?


在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彭逸轩看来,老油火锅虽不像老坛酸菜一样带给人极大的“冲击”,但老油的反复使用,可能会导致化学反应的发生,从而影响消费者身体健康。


“要根据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来判定最终承担的责任大小。”彭逸轩介绍,以本案为例,食品销售金额超过50万元,已经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范畴,这种层级对应的就是人死亡或者造成重大恶性疾病,也就是说量刑起点是十年以上符合销售金额50万以上的量刑标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就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本案中的被告人销售金额达137万,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金琳补充,司法实践中,火锅店使用“老油”锅底的废油再利用的做法,属于典型的提炼使用“地沟油”的方式之一,所以从法律适用上一般会认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长期经营,造成的危害后果比较大,那就构成这个犯罪。”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补充,《刑法》第144条中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区分了三个档,分别为五年以下、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和十年以上,其中致人死亡或其他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同时他也补充,因为涉及到人身自由和财产、生命,所以对于涉及到刑事的案件应该用更加严格的证据标准对案件进行审查,要更慎重。


彭逸轩表示,从时代的发展角度来看,一些商家要对食品安全有更深一层的理解,曾经习以为常的东西,现在伴随着民众和法律对食品安全提出的更高要求,要更新,“以前食品不充足,讲究要吃饱,让大家有饭吃。现代社会,人们对食品安全就提出更高要求。”


兼具惩罚性和典型性


法律本身之外,典型判例往往具有指向意义。


彭逸轩介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身是较为少见的,所以该案的量刑同时具备惩罚性和典型性特点。


“这个判决是比较适应目前的社会倾向的。”彭逸轩透露,2022年,公安部部署打击食药环和知识产权犯罪“昆仑2022”专项行动,也是近年来较大的专项行动,这表现出国家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领域的治理决心。


2月28日,全国公安机关“昆仑2022”专项行动动员部署视频会议上,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杜航伟讲话并强调,要依法严厉打击食药环和知识产权犯罪,努力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除结合当下对食品药品安全的强力打击趋势外,彭逸轩也注意到了本案中高新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对本案的推动,他介绍,当下,最高检正在探索公益诉讼——检察院作为公益代表,代表国家向嫌疑人或给社会造成损害的不特定对象的诉讼。


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从社会效果层面,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仅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而且还能形成追责合力,实现单独民事公益诉讼无法达到的诉讼效果,最大化促使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状态得到救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金琳表示,该案涉及到了群众最为关心的食品安全领域,侵犯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将利用检察机关的公权力,更有力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她认为,从315晚会曝出的“老坛酸菜”再到“火锅老油”被判罚千万,可以看出执法机关对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以及保障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决心。


“1376万,至少我觉得这个数是很少见的。”范辰认为,这样的判例是有象征意义的,对于老坛酸菜类的食品卫生事件,是公众无法忍受的。而食品安全涉及到很多方面,和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人文观念、发展水平、法律的完善程度都是相关的,商家不能只考虑赚钱而不考虑用什么方法赚钱,那可能还会有重复的事件发生。


范辰对食品行业严格的执法表示赞同,他认为国内一些食品安全问题反复出现、层出不穷,和惩戒力度是有关联的。对于关系到每个人安全的食品安全领域,应该从法律上从严规定、严格执法。


他表示,过往餐饮行业中的对饭店、食品店的处罚金额往往都比较少,但横向对比国外的一些食品安全罚单往往都很重,“食品出现问题,可能就罚到倾家荡产,可能还要蹲监狱。非常严格。”


在利益的驱动下,违法的普遍性、趋利性和侥幸心理是共存的,违法成本的增加有助于解决顽固问题。


“也有的人不理解,说这样就把这个火锅店搞死了,或者质疑这么多钱能执行到位吗?”彭逸轩认为,执行到位与否,是执行层面的问题,但是罚不罚,是司法层面的问题,对于屡禁不止又关乎每个人的食品安全问题,不重罚不足以产生威慑作用。


他介绍,惩罚性和补偿性是不一样的。补充性判罚为造成多大损失补偿多少钱,惩罚性判罚则是翻倍。从刑罚的意义来讲,惩罚和教育是恒定的主题,同时两者相互影响,惩罚能带来一定的教育意义。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作者:陈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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