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07:21:29来源:法律常识
商业经营中有些出资人,出于隐私便利或者其他原因,选择只出资不挂名的方式来进行出资,认为只要自己实际出资,并且参与运营管理和分红,就享有出资人权益,但是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这无疑是一场人性的考验,当出资人之间存在利益纠纷时,这个隐名的出资人,就会迫切地需要确认自己的权益,也就必然引发一场,企业出资人权益的纠纷,我是百环律师事务所的,文道全律师,不久前我们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几年前,刘先生老两口和儿子一起出钱,成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在儿子的名下,并约定每人各占三分之一的股份,企业则由全家人一起经营,老两口分别担任财务和后勤工作,儿子和儿媳则负责跑业务,去年儿子不幸去世,老两口和儿媳之间,就企业的归属问题产生了分歧,儿媳认为企业是已故丈夫一个人的,老两口的出资属于借款,而老两口则认为自己也是实际上的出资人,因此也应当有股份,为此老两口就找到了我们,因为老两口的出资人地位,决定后续的遗产继承问题。
经过分析,我们认为争执的核心还是在于,老两口在企业中的资格认定问题,只要能够确认老两口享有,企业三分之二的股权,那么遗产继承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因此我们建议刘先生老两口,先向法院提起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之诉,请求确认出资的权益。
问题一,既然企业只登记在儿子一人名下,刘先生老两口是否有权提起,企业出资人权益的确认之诉,当然有权利,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争议,通常存在的情形就是,出资款项性质的判断问题,另外还有实际出资人,与名义的出资人不一致,该如何确认的问题,本案就属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不一致的问题,刘先生夫妇作为企业设立之初的,出资人是有权就其出资权益,是否存在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的
问题二,既然老两口有权提起,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之诉,那么应该列谁为被告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需要有明确的被告,目前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被告的数量,和被告的范围进行限制,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那么在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争议中,除了企业其他股东以外,企业自身是否应当列为共同被告呢,我们认为在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争议中,被告包括除原告以外的,其他企业出资人和企业自身,也就是说应当将其他企业出资人,和企业列为共同被告,由于本案中,企业登记显示的出资人已经死亡,刘先生夫妇只需要列企业为被告。
问题三,刘先生夫妇该去哪个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企业自身也被列为被告时,可以到企业住所地或者,其他法人出资人住所地起诉,原告也可以从前面我们讲到的,有管辖权的法院中进行选择,也就是说作为被告的其他自然人,企业出资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企业住所地 企业注册地,其他法人出资人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由于仅以企业自身为被告,因此应由企业住所地法院管辖。
问题四,刘先生夫妇的出资性质该如何认定呢,虽然涉案企业只登记在,刘先生儿子一人的名下,但是刘先生夫妇也投入了资金,并且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以此可以证明刘先生夫妇二人,实际参与了企业的经营管理,因此涉案企业系典型的投资人仅登记一人,但其他家庭成员亦有投资,且参与经营的家族企业,刘先生夫妇应当享有出资权益,最终法院也判决了刘先生夫妇,对涉案企业全部资产享有,三分之二的所有权,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出资人的权益是依法受到保护的,出资人可以通过提起,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之诉,以法院生效判决的方式,确认自己的出资权益,对此文律师提示您,一方的出资证明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取得股权收益等证据材料,是请求法院确认其,出资人权益的核心要素,掌握以上证据同时通过司法途径,才是企业出资人确认其合法地位的,重中之重,今天的文律言商就分享到这里
我是百环律师事务所的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中国星级茶馆办法律中心主任
横山书院公益普法中心主任
北京善德关心下一代公益基金会普法中心主任
北京横山公益基金会普法中心主任
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中国社会焦点>>编委会,绿色中国等数十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资深律师,实战法律专家,擅长法商管理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重大商事诉讼/仲裁案件、商事行政刑事交叉的疑难案件,在企业商事法律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的实操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