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09:46:39来源:法律常识
2003年,某公司领导郑某(男)和该公司员工张某(女)在工作中暗生情愫,二人随后建立情人关系。交往期间,郑某出资全款购买了房屋一套送给张某。一段时间后双方关系出现问题而后分手。
十多年来,房屋一直由张某及家人居住,但房屋一直登记在郑某名下。2017年年中,郑某因负债欲筹钱还债,遂想到了之前的这套房子,故找到张某,想要求其腾房,但遭到张某的反对。
那么郑某如何才能将房屋要回来呢?
一、房屋未过户,郑某可以随时撤销赠与
本案中,虽然郑某口头答应了将房屋赠与给张某,但是由于二人之间赠与的是不动产,因此需要进行过户登记才能完成房屋的权属转移。由于本案中的房屋仍然登记在郑某名下,所以权属转移并未完成。根据合同法第186条关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郑某有权撤销赠与。
二、在满足二个特定条件下,张某可以保住房产
在房屋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郑某收回房屋也不是百分之百可以行得通。如果张某手中有两样东西,就可以依法抗辩郑某的要房行为。我国最高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128条规定:“在赠与房产的合同中,如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
也就是说,如果张某手中有双方签订的书面赠与合同,同时又有房屋的产权证书时,就视为房屋已经由自己合法所有和使用,介时郑某就没有权利再要回。
文丨徐晓峰律师 民事业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