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10:42:26来源:法律常识
老王问:
我家小区的房子是1985年建的,共计五层。我家住一楼,2020年下半年,我发现自家客厅、厨房和小房间相交的房顶、墙体渗潮,受潮面积越来越大,现在发展致有水滴滴落,墙面大面积霉变、脱落。与楼上住家沟通发现二楼、三楼家中均有渗水现象,四楼、五楼没有渗水。由于无法自行修复渗水,也没有物业管理,我们向社区居委会求助也没能解决。我想问,社区居委会有管理的义务吗?应该对我们承担法律责任吗?
杨律师解答: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居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宣传法律政策、办理居民的公共事务、调解纠纷、协助维护治安等等,可见它只是社区居民的自治性组织,对于居民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纠纷麻烦,可以居间调解,但没有法定的赔偿义务。
在房屋渗水的案件中,因房屋渗水原因不同,其法律关系也不同。在各法律关系中,居委会都不是法律关系的相对方。那么具体的责任主体是谁,详见如下:
一是,开发商建房时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渗水。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同时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如果房屋渗水确实因开发商建造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引起,渗漏给受害人财务造成损害的,开发商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开发商对房屋防水的保修期只有5年,一般老小区均已超过防水的保修期。
二是,楼上水管改造、用水不当(出门忘记关水龙头)、防水装修不当等原因导致漏水;
根据《民法典》第120条、第1165条,《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渗水是由楼上的过错行为导致,则楼下因渗水导致的财务损失,由楼上侵权人来承担。结合上述案例分析,五层楼的房屋,一二三楼都渗水、四楼五楼不渗水,此种情况极有可能是四楼渗水所致。
三是自己因装修失误等原因渗水。
因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只能自行承担损失。
四是公用设施、设备导致渗水且已过保修期。
此种情况下,渗漏水的原因既不是来自楼上住户,也不是自身装修的原因,也非来自开发商建房的房屋质量问题,而是房屋年久失修、防水老化等原因造成的公共设施、设备渗水导致,各方都没有过错,此时,就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
杨律师建议:
如果您的房屋出现渗水现象,一定要尽快找到渗水的原因以免损失继续扩大,影响居住。在寻找渗水原因时,可以寻求楼上住户、物业公司、居委会的帮助。在渗水原因不明时,也可以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来鉴定渗水原因以及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商品住宅、售后共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自己的资金的交存、适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