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怎么找辩点,毒品案件死刑复核成功案例

时间:2022-11-28 12:47:56来源:法律常识

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案件频发,毒品种类愈发多样化、新型化,为了从根源上遏制毒品犯罪,我国对于惩治毒品犯罪整体的刑事政策是“从严”,对于死刑的适用,是除了命案以外适用最多的,对于该类案件的死刑复核辩护,对每一个辩护律师来说都是一个极大地考验。


一、毒品案件死刑复核辩护相比命案的死刑复核辩护,难度更大


错案责任

证明标准方面

改判“出口”

毒品案件

错案较少,法官心理负担小

证明标准较低,往往根据自由心证,内心确信

不存在被害人,不能通过取得谅解改判;自首情形较少

命案

翻案比例高,“亡者归来”时有发生

证明标准高

改判有出口——赔偿、谅解


二、毒品案件核准死刑的状况


笔者采用大数据分析的方法,通过权威网站检索出近年来毒品犯罪死刑复核案件,总结出了核准死刑状况的相关规律。我们通过关键词“贩卖毒品罪”、“刑事”、“最高人民法院”检索、筛选出了68个有效案件。

在68个案件中,有49件涉及单独贩卖甲基苯丙胺,占全部复核案件的72%,涉及单独贩卖海洛因的9件,占全部复核案件的13.2%,涉及单独贩卖氯胺酮的3件,占全部复核案件的4.4%,涉及单独贩卖麻古的1件,占全部复核案件的1.4%,涉及贩卖两种毒品以上的6件,占全部复核案件的8.8%。

而在68个案件中,只有3个案件未全部核准死刑,占全部复核案件的4.4%,其中两个案件均是只核准其中一名被告人的死刑判决,对另一名被告改判死缓,另外一个案件发回重审。


由此可见,大部分毒品死刑复核案件涉及毒品为“冰毒”,且不予核准死刑的比例非常低,仅为4.4%.


三、如何寻找毒品案件死刑复核的有效辩点


1、看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归案后态度如何?

假如系受雇佣从事毒品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小于在逃同案犯,归罪后态度好,可不死刑立即执行。

案件:《刑事审判参考》2013年第2集·总第91集 |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分析:邱绿清走私、运输海洛因入境,其行为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大,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邱受雇佣走私、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小于在逃同案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邱绿清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看查获毒品的数量,是否达到死刑数量标准?

假如查获毒品未达到死刑数量标准,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他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毒品犯罪,从而是案件实际毒品数量超过死刑数量标准的,可不死刑立即执行。

案件:《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6集·总第83集 |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分析:被告人古丽波斯坦·巴吐尔汗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伙同他人进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古丽波斯坦·巴吐尔汗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被告人古丽波斯坦·巴吐尔汗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毒品犯罪,认罪态度较好,对古丽波斯坦·巴吐尔汗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3、看家庭经济状况,主观恶性?

假如因经济困难,在他人利诱下,为了赚取少量运费受雇佣运输毒品,主观恶性较小,可不死刑立即执行。

案件:《刑事审判参考》2009年第2集·总第67集 |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分析:被告人吉火木子扎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其运输海洛因达1000余克,数量巨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被告人吉火木子扎系为赚取少量运费而受雇运输毒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其运输毒品尚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对其判处死刑不当。


4、看是否有同案犯在逃?

假如同案犯在逃,因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不明,要慎用死刑。

案件:《刑事审判参考》2006年第4集·总第51集 |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被告人宋光军明知是海洛因而非法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大,又系累犯,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宋光军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于同案犯叶红军,对被告人宋光军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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