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12:57:02来源:法律常识
2018年,公安消防部队和武警森林部队脱下“橄榄绿”,转制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穿上“火焰蓝”成为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转制后,消防员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在行政编制总规模内单列消防员专项编制,编制不具体到个人。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的消防员,具有高强度、高风险和24小时驻勤备战等职业特点,消防员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之间难免出现争议纠纷。法院通常认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与所招录消防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对于消防员提出的劳动争议诉讼,或不予支持,或不予受理。
我曾就裁判文书网公布判决,作了题为《最新判决:消防员与消防支队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解读文章,引起广大国家队消防员的关注。在这篇文章结尾,我提出对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人事争议,建立符合其队伍特点,能够有效化解纠纷的争议机制,十分必要且紧迫。但是这篇文章发表后,半年多的时间里没有接受到令人乐观的消息。
虽然法院不予支持和不予受理,但不意味着消防员没有维权路径。其实,除了劳动仲裁之外,国家还有专门的人事争议处理程序。
2007年,中组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联合制定了《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适用于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规定》明确,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事争议仲裁的具体程序,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执行。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条文内容与本律师公号一起发表,感兴趣的朋友可同时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