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14:13:13来源:法律常识
小李说自己在庭审中说错话了,不该承认的事情承认了,法院会怎么认为?该怎么办?我给小李说不要着急,事情总是要解决的,说说看是什么情况?小李陈述道“2015年的时候我向老谢借了20万元,当时口头约定的利息是5分,我经济条件有限,只还了两期现金的利息,后面就还不上了。打的《欠条》是没有约定利息的,庭审中,老谢提到月息是5分的事情,我在庭审中承认了月息5分的事情。”
听小李说完,小李在庭审中的陈述是属于自认,老谢是不用再对约定借息5分进行举证,因此,我宽慰小李说:借款确实也是事实,约定的利息也是事实,你既然在庭审中都认可了借款利息的事情,那么就不要再纠结怎么办的事情了,预计法院也会按照你认可的事实依法判决你还本付息。
小李听我说完,也开始了懊悔,懊悔自己没有去提前做准备,也没有找律师支招,开完庭再来找律师,确实太晚了。那么小李的案子应该怎么去分析呢?当事人的陈述是作为证据的,是属于证据形式的一种,但是如果是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是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是无需再举证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对于待证事实予以确认,法院依法予以认可,就像小李的案子一样,明明可以免除大部分的利息,因为支付的利息是现金,欠条也没有载明约定利息,但因为小李在庭审中承认了不利事实,所以案件在二审中除了多花钱以外,没有太多的意义。
(温馨提示:1、不管作为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与自身相关的诉讼一定要积极参与,否则就是悔之晚矣;2、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作参考使用,不作为裁判观点;3、文本若有错误,请联系笔者修改;4、如有侵权,联系笔者删除。)
附部分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