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14:12:31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介绍】
张先生、李女士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小张。2017年,张先生、李女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书》约定:张先生自愿将婚前所购、登记在自己名下某房屋赠与女儿小张,并于离婚后半年内办理过户登记。
随后,小张在母亲的陪同下前往国外留学,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该房屋则以张先生的名义对外出租。
2021年初,小张毕业回国后,要求张先生依约办理过户登记,却意外得知该房屋因张先生借款未还,已被法院查封,即将强制执行。
此时,女儿小张能否基于《离婚协议书》之约定,要求法院解除查封,并排除其强制执行呢?且听扬远律师为您解读。
【律师解读】
一、《离婚协议书》赠与条款不可随意撤销
根据我国《民法典》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本案中,张先生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离婚后将房屋过户至女儿名下,本质系对其个人财产的赠与行为,且该赠与并非简单的财产处分行为,而是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及其他共有财产的分割具有互为条件、不可分离的密切关联,除非在《离婚协议书》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离婚协议中有关房产的赠与是不能撤销的。
二、未办理过户登记,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本案中,涉案房屋在办理过户登记之前,即因债务纠纷而被保全查封并申请强制执行,此时,女儿小张能否以自己才是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为由,要求法院解除查封,并排除其强制执行呢?
答案是否定的!扬远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涉案房屋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未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小张虽然主张其通过父母《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受赠方式取得案涉房产,但却因其自身原因(国外留学)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因此并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三、离婚约定房产赠与,应尽快办理过户登记
针对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情形,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子女的权益呢?扬远律师认为,基于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有以下两点需要注意:
1、 在《离婚协议书》签订时,应尽可能明确地约定办理过户的确切时间、条件等;
2、房屋过户的条件满足时,应当尽快前往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期间,若赠与人拒不办理或故意拖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受赠人可以据此向法院进行起诉;受赠人未成年的,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待取得胜诉判决生效后,受赠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便可持判决书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离婚协议书》的条款虽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但在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仍然存在无法排除强制执行等风险。扬远律师提醒您,如果遇到类似纠纷,请及时联系专业人士,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