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15:58:24来源:法律常识
文:盈科无锡刑事部律师 景彩宁
来源:华律自媒体
这个疑问来源于一次开庭,我到的比较早,去的时候书记员正在布置法庭。
通常来说法庭的布置是比较固定的,右边辩护人这边2-4个位置,左边公诉人那边2-4个位置,桌子上有一个屏幕,上面同步接着书记员的屏幕,方便双方实时核对庭审笔录的记载是否准确。中间是被告人的位置,一般是一个被告人一个椅子,或者凳子,能放5个左右就算是大法庭了。
我那个庭比较特殊,被告人有11个,辩护人有15个。这样一来,空间就不够用了。被告人还可以站着,辩护人总不好一直站着。书记员只好搬来了塑料凳子摆开来。
好容易摆好了,这时候进来一个法警,看了一眼说:法庭怎么好摆这种凳子的哇。辩护人坐不下么你们自己想办法解决了,反正法庭不好摆的。说着把刚摆好的凳子收走了。书记员没有吭声,只好给法官打了个电话。
后面我没有再听,也不知道最终是如何协商的,总之最后,我们坐着塑料凳子开完了两天的庭审。
关于法警和法庭的地位问题,之前也有过讨论。在法院的组织结构里,刑庭、民庭和法警大队是平等的地位,都受法院院长管理,谁也管不了谁。法官和法警的关系,在平时也只是同事关系,并不是上下级关系。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21条规定,“司法警察依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维持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八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
何时是开庭时呢,笔者认为,是从法官敲锤时开始算是开庭时。我遇到的情况当时并没有开庭,换句话说法警的行为并不能算是违反纪律,只能说法院里同事相处并不融洽。
我们再多想一步,那在开庭时,值庭法警能否不执行法庭的命令?有错误的命令是否执行?执行了错误命令后后果谁负责?
这也不是凭空想象,实践中确实有过这种情况。在庭审过程中,特别是法警的领导担任值庭法警而审判长是个普通法官的时候,浙江诸暨就出现过法庭要求法警解除被告人戒具但不服从指挥的情况。
事实上,这种情况法律也有过规定。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对审判长、独任审判员指令的执行,依照前款规定。”
至此,法警和法官的关系就有了一个明确的界定了。平时是平等的同事关系,一旦法庭敲锤开庭,指挥权归于法官,听从法官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