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17:12:39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杨扬 李星新闻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讯(通讯员杨扬 李星)“我愿意接受法庭调解,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近日,经江苏省仪征市检察院支持起诉的郭某甲向其母彭某追索抚养费一案已“尘埃落定”,被告彭某当庭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协议内容。
郭某甲,男,一名7岁小学生,系被告彭某与郭某乙婚后所生。2017年3月6日,彭某、郭某乙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协议约定郭某甲抚养权归男方郭某乙。所以,郭某甲一直由其父郭某乙抚养,其母彭某无需支付抚养费。但是,2018年12月,郭某乙因涉嫌犯罪被抓,郭某甲开始由祖母张某代养,并寄居他人家中。
“祖母张某无经济来源,无法支撑郭某甲的日常生活、学习等开销,曾多次试图向彭某索要生活费,均遭拒绝。”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祖孙二人完全依靠亲戚邻居接济,生活陷入了困境。”
为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仪征市检察院第一时间受理郭某甲与彭某追索抚养费纠纷案,启动民事支持起诉程序,对郭某甲的家庭、生活状况及其母彭某的经济收入等情况展开全面调查,并围绕支持起诉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调查中发现,郭某甲父母在离婚时已约定夫妻全部财产归郭某乙所有,并承担一切抚养责任。此种情况下,要求彭某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是否于法有据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们查找了相关法律依据,并就该起案件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和深入研究,精心制定支持起诉方案,认真撰写支持起诉意见书。”承办检察官说。
据介绍,江苏省高级法院在《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或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具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严重变化,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确有增加等正当情形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相关规定,可以判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
今年6月10日,仪征市检察院根据婚姻法中“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和“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够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等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支持起诉意见,最终得到法院的全部采纳,并当庭进行调解。
经调解,郭某甲与彭某就抚养费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彭某自今年6月起,每月28日前给付郭某甲生活费500元,郭某甲所需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票据由彭某承担一半,直至郭某甲年满十八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止。
[责任编辑: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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