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19:42:57来源:法律常识
子女继承父母遗产是理所当然,
可柳州的戴女士虽有儿子,
却将价值百万房产赠与前夫,
这是为何?
儿子不管不顾,
患病女子与前夫签扶养协议?
戴女士是柳州市柳北区某村村民,生前有过两段婚姻。
1986年
戴女士与庞某结婚,二人生育一子小庞;1992年,庞某因故离世。
2014年
戴女士与蔡某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7年,二人因感情不合离婚。
2013年
因自建房拆除,戴女士获得一套90平方米安置房,外加补偿款20多万元。
2019年
戴女士因病长期卧床,需要人陪护照顾,而20多万元补偿款已所剩无几。
她向儿子小庞求助,但对方不理不睬,并表示不愿意负担日后治疗费用。
戴女士找到前夫蔡某帮忙,在律师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扶养协议书,约定了戴女士的生活安排及扶养遗赠等事项的权利义务。
协议中明确约定,前夫蔡某如能按该协议书约定事宜尽职尽责履行义务,待戴女士过世之后,其名下90平方米安置房的房屋权益则赠与蔡某。
协议签订后,蔡某依约履行义务,2020年3月,戴女士因病离世。
前夫欲继承房产
儿子却称应按法定继承
处理完戴女士的身后事,蔡某拿出《协议书》主张自己的权利时,遭到小庞的拒绝。经多次协商无果,2021年12月,蔡某将小庞诉至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蔡某说,戴女士无钱治病又急需人陪护照顾,她儿子不顾不理,他们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订了扶养协议书,其已依约履行了扶养义务,并妥善办理好戴女士的身后事,应按照协议约定内容继承房产。
小庞称,该《协议书》并非戴女士的真实意思,当年戴女士因看病急需用钱,在特殊的情况下,被迫与蔡某签订了协议。
《协议书》中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也不对等,蔡某扶养照顾、安葬戴女士仅花费数万元,却约定其在履责后获赠价值百万元的房产。
小庞认为,该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对于蔡某扶养、丧葬支出的开销,可以从戴女士的遗产中扣除。
扶养协议有效法
院判决房产归前夫所有
2022年2月,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法院认为,戴女士与蔡某签订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小庞作为戴女士的儿子,在母亲患病情况下未履行其本该承担的主要赡养、照顾义务,在母亲去世后又以对法定继承人明显不公为由,主张按法定继承分配涉案房屋,有悖常理,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法院一审判决涉案房屋归蔡某所有。小庞不服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转自南国今报)
来源: 石家庄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