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1 05:01:08来源:法律常识
昨天在朋友圈看到陈永苗先生所发的一张民国时期律师证书(见下图一),不由想到我几年前稍费周折请樊建川先生割爱转让的其收藏之民国时期荣祯隆先生律师证书(见下图二)。
2015年2月,在浏览建川博物馆馆主樊建川先生的历史微博时,发现他在杭州曾收购了一张上世纪30年代在上海执业的无锡籍荣祯隆律师的律师证书,当时即有想法,如果能够将该律师证书求得而转捐予无锡律师协会,则增添无锡律师的历史厚重等。
此后几与樊先生联系,但遗憾未果
2016年春节后,旧想再泛,又再与樊先生联系,并委请政法大学师弟、著名新闻人石扉客即沈亚川律师帮助。
功夫不负有心,机缘所致,母难日之际,终于与樊先生指定人员商定谈妥,并迅速支付酬金,律师证书也快寄到手。
此前也曾在网上搜索有关证书中荣祯隆律师前辈的资料,但未果。
根据对如上律师证书、捐款资料、保险单进行分析,可以发现:
1、 荣祯隆,无锡人。民国21年(即1932年)时25岁,与保险单中民国24年(即1935年)时为27岁基本匹配,即约出生于1907年许。
2、 从律师证书中留存的荣前辈的照片上可见:其着衬衫配领带,头发整齐油光、约四六分,面孔略瘦长,眼神稍郁,即便在现在也是典型的职业律师形象。
3、 荣前辈系东吴大学法律学毕业。在法学教育史研究界,历来就有“北朝阳、南东吴”的说法。“北朝阳”是指北京的“朝阳大学”。现今华东政法大学及苏州大学法律系均奉东吴大学为前身,台湾也仍有东吴大学。
东吴大学(Soochow University, SCU)于1900年由基督教监理会在中国苏州创办,是中国第一所西制大学。东吴大学法学院,1915年成立于上海,是中国在教授中国法之外惟一系统地讲授英美法的学院,解放前中国最著名的法学院之一,为亚洲第一所比较法学院,培育比较法学及国际法人才贡献至钜。 1918年东吴大学颁授第一个法学士学位。1927年文理科、法科分别更名为文理学院及法律学院。1928年东吴大学开始招收女生,颁授第一个法学硕士学位(金兰孙)。1929年文理学院分为文学院及理学院。自此东吴大学设有文、理、法三个学院。文学院及理学院在苏州,法学院在上海昆山路。从1930年代到1990年代,国际法院一共有过6位中国籍法官,从顾维钧开始,一直到1997年的联合国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法官李浩培,都是东吴法学院的教授或毕业生。
1924年到1925年法学院的招生布告中要求:“所有计划进入法学院、特别是希望到国外继续研究深造的学生,都必须要在入学前完成文学士课程(或至少三年课程),这是参照于美国著名法学院目前的入学要求。”一个准备就读法律的学生首先要在东吴大学文理学院修完3年课程,然后再到法学院专攻法律课程,他花6年时间才可以取得文学士和法学士双学位。这种捆绑式的法学教育是美国著名的法学院校采用的办学方式,这样做也大大提高了东吴大学法学院的教学质量。
由此,荣前辈能够从东吴大学法学院毕业,其本身能力也达一定水准,况其后也获得律师证书。
4、 荣前辈的律师证书为当时的民国司法行政部颁发,盖有审批者司法部长罗文干的签名印鉴,时为1932年,编号为4191号。
1912年9月,北洋政府制定了《律师暂行章程》,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律师制度的成文立法,标志着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章程公布后,中国律师职业慢慢兴起,至北洋军阀政府末期,律师达到3000人。
5、 荣前辈于民国21年(1932年)11月12日获得律师证书后,旋于次月即12月22日至江苏高等法院验讫及登录,编号为2617号。
查得“ 1920年2月,国民政府签订了《上海公共租界内中国法院协定》,4月上海公共租界成立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及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增设高等法院分院一所增设地方法院二所。”,“1921年7月,国民政府与法国政府签订上海法租界内设置中国法院协定。八月上海法租界成立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及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增设高等法院分院二所,增设地方法院五所。”,由此可见当时上海的租界等区域系属江苏高等法院辖区,当时荣前辈是在上海进行律师执业。
6、 再见得该律师证书于民国35年(1946年)4月21(似)日经上海高等(似)法院验讫、编号为521号,同年5月17日经上海高等法院验讫、编号为575号,。
为何短短前后二月间进行二次验讫?此需进一步研究。
但从如上民国21年(1932年)至民国35年(1946年)14年许,并无其他任何登录、验讫。
后请无锡图书馆王进雄先生帮助搜索资料,发现荣前辈当年曾为东北义勇军捐款50块大洋。
王先生并提供了荣前辈家族后人的有关线索,我也请王先生帮助与上海图书馆联系、看看该馆是否有荣前辈的有关资料。
25日傍晚,我与荣前辈的侄女荣女士取得联系,在交流中得知了一些荣前辈的情况。荣女士也提供了荣前辈的父亲之照片、荣前辈的父兄等之合影(但无荣前辈),及其曾在上海与荣前辈的长子曾有联系,但荣前辈的长子已经过世;荣前辈的夫人及次子等现在天津等。----未经荣女士等同意,我现不能公布她提供的如上照片等。
在与荣女士交流期间,即有原著名新闻人杨海鹏先生【注:很遗憾杨兄近期辞世】发来微信,告知荣前辈的另一资料。全文见:http://uc.m.hexun.com/content.php?id=152106601&name=0
中国保险报 2013年3月15曾刊文:闪耀“契约精神”的光芒,透射“合规文化”的力量。
具体以“中国天一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叁拾年储蓄保险单”一图,签署日期为“中华民国廿四年拾壹月壹日”“订于上海”。投保者“荣桢隆”,时年念柒岁,投保种类“储蓄保险叁拾年”,保额“国币伍仟元正”,以民国伍拾肆年拾壹月壹日(即1965年11月1日)为该保单期满之日。每半年缴保险费“国币柒拾陆元陆角伍分”,缴费日期“每逢拾壹、伍月壹日”,受益人为其妻“荣葛维宇”女士。
对荣祯隆律师前辈资料的解读将另文进行。
我也将如上信息转发予荣女士。
在与荣女士交流中,她询问我是否知道荣前辈是怎么过世的?后她告知了荣前辈在上世纪50年代在运动中“自*”。
闻听此言,我一时悲怆……
历史烟云,然机缘相逢。原想在搜寻再现律师前辈的足迹中,学习他们的执业经历经验,更体悟大时代潮流的沧桑而前行,但没有想到遇到的是一个悲剧……
后委请朋友帮助,根据如上荣女士告知的信息调取荣前辈次子荣永辰先生的资料。不久,得到了信息。
某日,接通了荣永辰先生的电话。通话中,感觉他也是一个有知识及素养的老者。在表示冒昧、告知有关前因并表示想将荣前辈的律师证书等转示后,荣前辈次子淡然但又略显伤感地说:“我已老了,许多事都不记得了”。闻此,我感觉他并不再想回溯过往,就礼貌地道别祝安。
向荣女士转告了如上通话情况,她回复“我们荣家这支都是潜德勿曜。”,我并请她“如方便时与荣永辰先生联系时,请转告:我并非想撕开伤痕,只是前人的沧桑应该引起我们后人的警示。”
如此,我是继续搜寻探究更多的故事以让后人悼念及警示,还是让一段故事黯然湮灭呢?
此前,我曾将如上主要内容撰以《一位民国律师的沧桑》文章刊登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正义网》的“法律博客”中我的个人博客“沧浪之水”,并转发微博等,阅者较众。但前年“法律博客”因故关闭,致文章缺失,今旧事重提,故补文于此。
收藏的荣祯隆先生律师证书,因故未能捐出,故现收藏于南京市北京西路联盛律师事务所【由原法舟律师、冠文律师、江豪海信律师、申越律师等合并而成】总部大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