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30 10:54:10来源:法律常识
左:主持人 安然
右:嘉宾 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四级检察官助理吴民梅
2021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从去年开始就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作出这样的调整,是因为国内低龄的未成年人犯罪中出现了一些比较恶性的案件,这些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对象通常是比他们更小的未成年人。对该类未成年人犯罪的追诉非常严格,只有两个重罪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情节恶劣,程序上还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刑法这样修改既是强化法律惩罚功能,更是加强对更广泛未成年人的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让他们对生命多“一念之智”、多“一念之理”、“多一念之虑”、多“一念之仁”、多“一念之爱”。法律不应成为其犯罪合理化的依据,正是因为刑法对犯罪有足够的惩罚震慑基础,才使其具备改造、教育的功能。
2021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2020 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其中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2902 人,同比下降27.3%;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起诉33223 人,同比下降 23.2%。根据以上数据可知,虽然同比下降明显,但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 犯罪基数依旧庞大。
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所涉罪名中,盗窃、聚众 斗殴、寻衅滋事、强奸、抢劫、故意伤害和诈骗等七类犯罪占到了全部所涉罪名的80% 以上;14至16岁未成年人犯罪率在 2016 年至 2018 年间有所下降,但从2018 年至 2020 年该年龄段犯罪率出现回升。除此之外,各地受理审查起诉流动未成年犯罪人数占各地全部受理审查起诉人数一半以上。
某市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由13人组成的未成年犯罪团伙(其中10人为不满16岁)在该地区9月至10月间共作案 72 起,涉案价值超 20 万余元。未成年人犯罪表现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较低。14至16岁之间的未成年人犯罪率有所回升。此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多数属于初中阶段,有部分是辍学儿童或闲散青年,这就导致受教育有限的他们更容易沾染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同时成为被教唆犯罪的对象。
2014年10月12日,云南昆明市一名约14岁的少女王某和她25岁的男友意图抢劫出租车司机。在男友控制司机以后,王某用随身携带的跳刀,侧身朝司机臀部、腹部连续刺去。在被刺50多刀后,司机丧命。在其男友独自把尸体拖向岸边抛入河中后,两人行至安丰营附近弃车逃离。几日后,二人被海口派出所抓捕归案。这个案件属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情况,王某在结交其男友段某后受到不良影响,两人合谋做出违法犯罪之举,体现了未成年人不正确的交友观对其犯罪行为的影响。这警醒广大未成年人在交友、恋爱过程中,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独立的思考,防止“近墨者黑”。
2010年7月12日到25日,短短十四天内,贵州安顺17岁的少年白中杰与其在网络上结交的朋友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在短短14天内,白中杰共参与抢劫2次,抢劫财物70248元,致死9人,且在抢劫过程中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2011年11月15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判决白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未成年人对于网络的沉迷是此案发生的主要诱因:白中杰与其网络上结交的朋友不满足于网络上的暴力,在急需上网资金的利益驱使下实施了抢劫杀人的行为。此案敲响了未成年人不合理使用网络的警钟,只有树立正确的上网意识,让未成年人更加直观形象的了解到沉迷网络的危害,才能有效防止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开设赌场、故意伤害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在古溪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成年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导致未成年人涉黑恶势力犯罪问题逐渐凸显,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
2015年10月湖南邵阳市,14岁的刘某等三位未成年人对新廉小学老师李某云用木棍进行殴打,并拖至卫生间用布堵住嘴巴,致其窒息死亡。随后,三人将李某云的手机及2000余元现金抢走。据悉,三人中包括刘某在内有两名是留守儿童,刘某父母虽然在家务农,但亲生母亲多年前已离家出走,家庭的巨大变故导致曾经学习优秀的刘某发生巨大的改变,逐渐走上犯罪道路。留守儿童犯罪是多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家庭教育的缺失、学习教育的片面性、社会功能弱化等都是重要因素。因此,鼓励农民工就近就业或回乡创业以强化家庭教育功能、提高农村教育水平、完善社会救助服务体系等措施的实施是刻不容缓的。
2017年8月10日,河北省定州市未满18岁的侯某等其余三名未成年人因琐事与张某东产生矛盾,伺机对其进行报复。案发当日,以打扑克的名义将张某东骗至小区楼顶天台进行长时间的殴打,最后将其勒死并焚烧。几天后,涉案4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到案。据悉,四名犯罪人中有三名来自离异家庭,四人初中时就已辍学。这些案件都体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重大危害性。
2017年2月,谢某某刑满释放后,纠集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詹某某、陈某某等人,先后拉拢、招募、吸收18名未成年人(其中15名在校学生),在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古溪村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谢某某为组织、领导者,詹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陈某某和翁某某(未成年人)、余某某(未成年人),以及16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谢某某利用犯罪组织势力,对古溪赌场进行敲诈勒索、安排组织成员在贷款公司上班获取经济利益,支持组织活动。该组织实施寻
2015年11月至12月间,王璐、孙艳华因幼儿穿衣慢或不听话等原因,在幼儿园教室内、卫生间等地点,多次恐吓所看护的幼儿,用针状物等尖锐工具将肖某等10余名幼儿的头部、面部、四肢、臀部、背部等处刺扎致伤。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璐、孙艳华身为幼儿教师,多次采用针刺、恐吓等手段虐待被看护幼儿,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虐待被看护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璐、孙艳华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这个案件的判决,警示那些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履职,一切针对被监护、看护人的不法侵害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1条、第41条规定了学校、公安机关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责令具结悔过等矫治教育措施。正如刑罚的效力主要不是来源于严厉性而是来源于及时性,对侵害社会的校园欺凌行为一定要有及时有效的反制措施,才能使已经破坏的社会秩序得以重建,使大众对已经形成的校园秩序以及社会秩序充满信心,才能有利于中小学生人格的形成以及良好社会秩序的发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增加了对未成年人偏常行为进行分级预防,将这些行为从危害轻重程度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是指 一.吸烟、饮酒;(二)多次旷课、逃学;(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四)沉迷网络;(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所谓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由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根据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未成年人容易和经常发生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严重不良行为进行了重新界定和列举,以便实践中能准确识别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治措施:(1)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等严重危害社会的九种情形。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进步和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注重整合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行“走访摸底、分类帮扶”,积极规劝15名涉案学生及时返校就学。对后续继续升学就读的未成年人,与社工、公益机构共同开展“一对一”精准帮教,通过法治教育、心理咨询、团体辅导、公益志愿活动等形式,多方联动构建有效观护帮教模式。对进入社会的涉案未成年人,依托帮教基地培训职业技能,联系就业单位。针对涉案未成年人主要来自单亲家庭、留守家庭以及监护缺失家庭的情况,检察机关与社工组织、社区等合作,组织涉案未成年人父母开展亲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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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应当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贯彻落实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成为提升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水平的关键。
来源|安然整理录制
审核|倪 娜
编辑|杨超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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