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0 01:15:07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
当事人侯先生位于河北张家口某村庄拥有合法养殖场,2021年6月18日,相关部门带领众多不明身份的人员,在没有任何手续和书面文件的情况下,浩浩荡荡来到侯先生的养殖场,将侯先生的养殖场内的三间小房,猪舍、鸡舍进行了非法暴力的强制拆除,还将侯先生3万多斤玉米非法掩埋,侯先生看着强拆后的一片狼藉,看着自己辛辛苦苦收的玉米付之一炬,感到十分气愤,开始了自己的维权之路。
案件经过:
侯先生首先向上级部门申请了复议,但是相关部门以侯先生申请复议超过维权期限决定不予受理侯先生的复议,侯先生认为依据法律规定自己并没有超期限,所以将其告上法庭,那么侯先生到底有没有超过复议期限呢?
法院审查后认定:2021年9月7日,侯先生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相关部门于2021年6月18号对原告侯先生位于河北省怀安县的养殖场进行强制拆除并将原告3万多斤玉米掩埋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被告收到新复议申请后,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原告的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复议受理期限,决定不予受理。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的机关和行政复议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时,该复议申请期限该如何计算进行规定。为最大限度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的规定,本案中,在未告知原告复议权力、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的情形下,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未超过申请期限。所以被告应当撤销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养殖场被强拆,我们要申请复议要尽早,如果强拆人员未告知我们任何维权途径,我们也应当积极去维权。本案中的侯先生在养殖场被拆却未告知任何救济途径的情况下,积极维权,虽然行政机关开始不予受理,但是依照法律,侯先生得到了合理的判决。行政机关应当合法行政,作为父母官应当依法行事,滥用权力肆意妄为,最终也将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