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21:07:02来源:法律常识
【出品单位】: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
【报告撰写人】:孙宝华律师、张悦硕士
本研究报告的案件基准数据来源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裁判文书网、把手案例,选取安徽省2020年7月25日—2022年7月25日期间生效的130份一审裁判文书,作为研究样本,从受贿犯罪案件基本情况、受贿方式、涉案金额、刑事强制措施、定罪量刑、律师辩护情况以及辩护意见采纳情况等方面展开大数据研究与分析,总结安徽省内法院审理受贿案件的特点与规律,以期为刑辩律师开展精细、有效辩护提供裁判观点等数据支撑。
本研究报告由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联合出品,转载请注明出处。
一、案例基准数据来源
本研究报告的案件基准数据来源于维科先行法律信息库、裁判文书网、把手案例,选取安徽省2020年7月25日—2022年7月25日期间生效的130份一审裁判文书。由于各数据库收录的判例必然有所疏漏(如笔者所办理的一起副厅级干部受贿案例就未能检索到),谨以现检索到的案例进行分析。
二、受贿案件审理法院分布情况
(一)地域分布
此次样本中,有一审判决130份,包括阜阳市21件,池州市1件,铜陵市3件,淮北市3件,马鞍山市4件,亳州市4件,宣城市5件,芜湖市5件,淮南市6件,合肥市6件,蚌埠市7件,黄山市9件,安庆市13件,六安市13件,滁州市14件,宿州市16件。其中,阜阳市为占比最多的城市,达16.15%。从上述数据中,可以看出各地案件分布较为平均。
(二)法院层级分布
在检索到的130起刑事案件中,基层人民法院审理128件,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件。安徽省近三年受贿罪一审案件主要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只有个别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受贿案件被告人基本情况
(一)被告人职位类别统计
从被告人主体身份来看,130份刑事判决书中涉案被告人中,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101人,所占比例为77.69%;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3人,所占比例为2.30%;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22人,所占比例为16.92%;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2人,所占比例为1.53%;在共同犯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的人员2人,所占比例为1.53%。
(二)被告人职级情况
通过分类统计可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占比例最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次之,主要集中在医院卫生系统、教育系统;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表现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基层组织(居委会、村委会)人员。其中,处级干部36人,科级干部62人,普通工作人员仅3人。
(三)共同犯罪情况
受贿案件共同犯罪情况较少,统计时间内仅发生8起,所占比例6.15%。集中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共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通谋以及一般公民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三种情况。受贿案件共同犯罪比例所占较低,多由个人单独实施,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尤其要注意,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也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
四、受贿方式、受贿对象、受贿数额情况统计分析
(一)受贿方式:
被动受贿案件89件,所占比例68.46%;主动索贿案件3件,所占比例2.30%;被动受贿且有主动索贿情节案件38件,所占比例29.23%。在130件案件中,出现了以借款形式、买卖形式等受贿方式,这些行为虽然表面具有合法外观,但其实质仍是基于被告人地位、职权等收受的受贿款。从判决情况看,很多司法机关将这些新型受贿方式认定为索贿,而索贿是法定加重情节,从而导致被告人承受了更重的刑罚。
(二)受贿对象
在130份判决书中,受贿对象为现金的57起,所占比例最高。观察图表数据不难发现,除现金外,购物卡亦是最常见的受贿对象。虽然在日常生活中,电子转账已经逐渐取代现金支付,但在受贿案件中,转账方式并不常见,其原因不外乎是当事人为避免留下收受贿赂证据,从而逃避法律追究。当然,受贿对象的种类也不限于上述常见类型,在130份判决中,受贿对象还包括名酒、名烟、名车、金条、断板龟等。
(三)受贿数额:主要分布在20万以上不满300万之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数额较大为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数额巨大为20万以上不满300万,数额特别巨大为300万元以上。
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案件28起,所占比例21.53%;受贿数额在20万以上不满300万案件92起,所占比例70.77%;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案件8起,所占比例6.15%;受贿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案件2起,所占比例1.53%。由此可知,受贿数额集中分布在20万以上不满300万区间,其次为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区间,数额特别巨大的受贿案件所占比例较小,仅有10起案件。
五、受贿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情况
130份刑事判决书中涉案被告人中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有13人,所占比例为10%。换言之,取保候审率为10%。
其中检察院、法院均决定取保候审的有7人,所占比例为5.38%;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但是法院决定逮捕的有2人,所占比例为1.53%;检察院决定逮捕,但是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有3人,所占比例为2.30%;检察院侦查初期采取取保候审,但是而后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在审查逮捕阶段决定逮捕的有1人,所占比例为0.76%。
通过数据统计分析,取保候审的13名犯嫌疑人被法院基本判处缓刑。一般来说,取保候审与宣告缓刑基本成正比例关系,但不排除极少数取保候审的被告人被判处实刑的案例。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刑辩分所曾对合肥地区2013年-2017年受贿罪大数据进行分析统计,得出取保候审率为45.59%;而综合统计本次检索的案例取保候审率仅为10%,降低了35.59%。据统计2013年-2017年合肥地区受贿罪受贿数额主要分布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区间,而2020年-2022年安徽地区受贿罪受贿数额主要分布在20万以上不满300万区间,说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受贿犯罪的数额也随之不断上涨,这也是为什么本次检索受贿犯罪大数据缓刑率及取保候审率偏低的主要原因。
六、受贿案件刑事责任情况
(一)定罪量刑情况:无一例无罪判决,缓刑率9.23%
在130份刑事判决书中,无一例无罪判决;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0起;判处缓刑的案件12起,所占比例为9.23%;刑期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案件38起,所占比例为29.23%;刑期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77起,所占比例为59.23%;刑期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3起,所占比例为2.30%。
十二起缓刑判例情况:
受贿金额 | 裁判结果 | 量刑情节 |
60.2万 | 判3缓5 | 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预缴罚金 |
5.45万 | 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 | 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 |
56.5万 | 判3缓5 | 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 |
5.69万 | 判10个月缓刑1年 | 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 |
34.69万 | 判2年6个月缓刑3年 | 未遂、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 |
38.1万 | 判3缓4 | 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 |
13.38万 | 判1年2个月缓2年 | 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 |
124万 | 判3缓5 | 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 |
10.6万 | 判6个月缓1年 | 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 |
15.1万 | 判10个月缓1年 | 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 |
7万 | 判1年1个月缓1年6个月 | 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 |
19.85万 | 判1年6个月缓2年 | 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 |
根据上述统计可知,缓刑率为9.23%,取保候审率为10%,缓刑率低于取保候审率。换言之,虽然部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取保,但仍存在取保后被判处实刑的个别情况。数罪并罚案件无适用缓刑情况,归因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一般不适用缓刑。被判处缓刑的案件,当事人均有积极退赃、认罪认罚、自首或坦白情节。
(二)数罪并罚情况
在130份判决书中,数罪并罚案件53件,所占比例40.76%。同时犯贪污罪的比例最高,在数罪并罚案件中占比35.08%。
数罪并罚罪名 | 数量 |
受贿罪+贪污罪 | 20 |
受贿罪+贪污罪+玩忽职守罪 | 1 |
受贿罪+贪污罪+徇私舞弊罪 | 3 |
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 6 |
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 | 1 |
受贿罪+挪用公款罪 | 1 |
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 2 |
受贿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诈骗罪 | 1 |
受贿罪+行贿罪+伪证罪 | 1 |
受贿罪+徇私舞弊罪 | 1 |
受贿罪+徇私枉法罪 | 8 |
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1 |
受贿罪+玩忽职守罪 | 3 |
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1 |
受贿罪+行贿罪 | 2 |
受贿罪+洗钱罪 | 1 |
(三)自首、立功、坦白、退赃情况
根据数据统计,130份刑事判决书中仅具有坦白情节的有5起,所占比例为3.84%;仅具有退赃情节的有6起,所占比例为4.61%;同时具有自首和退赃情节的有40起,所占比例为30.76%;同时具有自首、立功、退赃情节的有1起,所占比例为0.76%;同时具有坦白、立功、退赃情节的有1起,所占比例为0.76%;同时具有立功、退赃情节的有3起,所占比例为2.31%;同时具有坦白和退赃情节的有70起,所占比例为53.84%。
(四)认罪认罚情况
130起案件中,认罪认罚案件97起,所占比例74.6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的数据,2021年度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率超过85%,占据绝大多数,且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采纳率达到了97%、一审服判率达到了96.5%,与2020年办案数据基本持平。可以看出,2020年-2022年安徽省受贿案件认罪认罚率低于全国认罪认罚适用率。但从检索数据看,辩护律师提出的认罪认罚辩护意见采纳率极高,因此,律师在辩护过程在可以帮助当事人进一步认识认罪认罚制度,争取宽大处理。
七、受贿案件辩护情况以及辩护意见采纳情况统计分析
(一)受贿案件委托律师基本情况
在130份案例中,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的有125起,所占比例96.15%,其中法律援助案件1起,由此可见,安徽省受贿案件一审辩护率极高,绝大多数当事人会选择律师介入案件。
(二)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情况
辩护意见 | 案件数量 | 辩护意见被采纳数量 | 采纳辩护意见比例 |
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符合主体要件 | 3 | 0 | 0.00% |
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6 | 0 | 0.00% |
非法证据排除 | 2 | 0 | 0.00% |
证据不足 | 4 | 1 | 25.00% |
未谋取利益,无具体请托事项 | 5 | 0 | 0.00% |
案发前已退还受贿款 | 8 | 0 | 0.00% |
当事人无受贿故意 | 1 | 0 | 0.00% |
对受贿数额有异议 | 18 | 3 | 16.67% |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 3 | 1 | 33.34% |
未接受请托 | 2 | 0 | 0.00% |
对部分指控事实不予承认 | 13 | 2 | 15.38% |
不是索贿而是民间借贷关系 | 12 | 1 | 8.33% |
不应认定为受贿款,而是违纪款 | 8 | 0 | 0.00% |
部分数额已超过诉讼时效 | 1 | 0 | 0.00% |
与xx之间是正常的人情往来 | 4 | 0 | 0.00% |
当事人并不知特定关系人收受了财物 | 1 | 0 | 0.00% |
自首 | 37 | 19 | 51.35% |
立功 | 9 | 5 | 55.56% |
坦白 | 22 | 22 | 100% |
退赃 | 46 | 46 | 100% |
缓刑 | 19 | 6 | 31.58% |
认罪认罚 | 95 | 94 | 98.95% |
无罪 | 2 | 0 | 0.00% |
130件案例中,做无罪辩护的仅有两起,其他多为罪轻辩护。除坦白、退赃、认罪认罚辩护意见采纳率极高外,其他辩护意见被采纳率极低。在130件受贿罪中,认为涉案款项不是受贿款而是违纪款、借款、合理对价、正常人情往来的辩护意见出现率也较高,但法院多以当事人具有特定职务、社会地位,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而驳回辩护律师辩护意见。
八、关于职务犯罪律师介入时机
由于受贿案件的特殊性,律师在监委办案期间,一般不得介入案件,也无法得知案件办理情况。而监察委在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时,在对当事人留置调查结束之前,一般会商请检察院提前介入,征求检察院对案件的意见建议,这很容易造成提前介入的检察官形成思维定势。所以,作为被调查人家属,一定要在监察委调查结束前及时委托专业的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在监察委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的第一时间申请阅卷、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辩护律师要在检察院还未形成正式的量刑意见前,第一时间提交辩护意见,充分展示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事实和证据,为当事人争取最好最优的处理结果。
九、审查证据要牢牢把握住受贿罪的本质特征
受贿的本质是权钱交易。一般来说,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只要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与其职务行为相关,即可认定为具备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要件,即使没有实际为他人利用职务行为谋取利益,也成立受贿罪。但在民间借贷型受贿犯罪中,很难把握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因此,更需要紧扣权钱交易这个本质特征,分析行为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借款人是否存在真实的资金需求、资金来源、行为人借款后的表现、借款回报率是否正常等综合进行判断。
十、受贿金额的计算
民间借贷型受贿犯罪中,应以借款人同期向他人支付的利率为标准,计算利率差额,从而确定受贿金额;在交易型受贿中,应将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优惠价格从受贿金额中扣除;在干股型受贿中,对于股份的溢价部分,有的法院会纳入受贿金额计算,但也有仅将股价本身价值纳入受贿金额计算的,这个更需要提交相应案例,做好与检察院、法院的交流沟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