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21:48:09来源:法律常识
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黄春欢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因此,在实务中,对于垫付社会保险费的问题,社保经办机构是没有法律依据去处理的,那么遇到此类问题该如何处理呢?
一般而言,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补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最高法院关于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答复》、《最高法院关于对“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问题的答复》、《最高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等)。因此,此类纠纷应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解决处理,不宜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而针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要求返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问题,社保经办机构处理上没有法律依据,也就意味着此类问题不属于社保机构行政管理的范畴,同时不存在司法权与行政权交叉重叠混乱的情形。因此,法院应当受理此类案件。于是问题的焦点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返还社会保险费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对于单位垫付个人承担部分的社保费是比较常见的,也有少数情况是个人垫付了单位承担部分的社保费。对此,实务中一般有两种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是普通民事债务纠纷,当事人以“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提起普通民事诉讼,如中国社会保障杂志微信公众号今年1月19日刊登:《【举案说法】员工自行补缴社保费后能否向公司追偿?》一文观点就认为员工个人权利遭到了损失,公司获得了利益,该情形属于不当得利,员工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公司返还不当得利,即自行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第二种认为返还请求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争议纠纷基于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先申请劳动仲裁,再提起劳动纠纷诉讼,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垫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以及《2017年度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立案工作会议纪要》(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17年11月16日)用人单位垫付了依法应由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请求劳动者返还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但双方已约定劳动者依法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除外。
对此两种观点,笔者认为要看具体情形。
如果说,在劳动争议纠纷中除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或加班费等劳动争议为主的请求事项外,包含有要求返还垫付社保费的诉求,那么一般法院会对此问题一并进行裁判,比如上海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胡XX劳动合同纠纷案[(2018)沪02民终3513号]、上XX航空有限公司诉徐XX劳动合同纠纷案[(2018)沪0115民初40864号]、杭州XX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薛XX劳动合同纠纷案[(2017)沪0106民初32753号]等案例中,法院判决个人应当返还公司系争期间垫付的社保个人承担部分。也有法院认为公司垫付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个人予以同意并要求在本人主张的工资中予以扣除,于法无悖,即通过抵扣方式处理,如上海XX软件咨询有限公司与刘XX劳动合同纠纷案[(2017)沪0104民初3663号]就是如此。
如果说,单独仅以要求返还垫付社保费问题去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一般不予受理,即使接着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不会受理。对此情况,笔者更倾向于不属于劳动纠纷的范畴,因为垫付社保费的问题实质上是当事人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的不当利益关系。此时,垫付社保费的情形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要件,应当以不当得利的诉求提起普通民事诉讼,在此引用一段裁判文书的片段,笔者认为讲的非常清晰。即天津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涂XX不当得利纠纷案[(2020)津0101民初1356号],法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由用人单位承担无法律依据。原告因为被告垫付该部分费用受到一定损失,故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被告主张原告已在其工资收入中扣除该部分费用,故该费用其已经支付,其对已支付的事实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员工起诉公司要求无需向公司支付社保个人承担部分,此类情况就无法通过不当得利来起诉了,因为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形,而多数是因为公司实际发放的工资是否已扣除了社保中个人应承担部分(是不是税前)、双方对工资构成有异议等情况所致,因此可以归类为劳动争议纠纷。如徐X与上海XX电气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2020)沪0117民初8439号]就是如此。
律侠建议:
针对单位垫付社保个人承担部分的问题,如果是隔月发工资等钱款尚未结算清的情况,那么可以通过抵扣方式处理;如果是单纯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或者员工离职前全月病事假后拒绝支付等情况,可先通过发函方式要求员工个人支付公司垫付的社保个人承担部分,说清法律后果,如未在要求时间内支付,再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
针对个人垫付社保单位承担部分的问题,个人可先与单位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尝试通过政府部门反映的渠道等第三方介入,如果再无法处理就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关于社会保险,法院受理的范围包括:社会保险关系移转手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为“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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