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23:59:05来源:法律常识
首先看一则案例:
原告江某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后不久,江某提出协议有误,认为小孩由被告李某抚养不利于小孩健康成长,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原、被告登记结婚。于2014年7月生育了一男孩。2017年11月,双方经达成一致协议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婚生男孩由被告李某抚养,原告无需支付抚养费等条款。后原告反悔,要求小孩由其抚养,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原告故诉诸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至民政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共同遵守。现原告要求变更小孩抚养关系,被告予以拒绝,原告并未就其主张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属举证不能,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深圳离婚律师李涛解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协议中应包括子女抚养权的内容。离婚后,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子女抚养权是可以的,需要另外签订协议。如果一方要变更抚养权,另一方不同意,只能诉讼解决。
法院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因此,如果向法院起诉申请变更抚养权,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否则法院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