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00:27:18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有很多分所财会人员提到这样的问题,因为分所在税务局备案时,税务局柜台总是有争议:
1、有的认为分所是总所投资,那么总所合伙人就是分所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2、有的认为派驻律师是分所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3、还有的认为分所没有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所收入应该合并到总所合伙人一并申报。
实务中这三种情况都存在。这些争议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个人觉得应该是司法系统与税务系统没有统一口径。
现在很多律师事务所在全国各地开分所,那么总所合伙人很可能就是全国各地分所的合伙人,合伙人年终汇算清缴时,不但要分别申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还需汇总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实务中,B表一般由律师事务所财务人员申报,C表则由律师合伙人自行申报。
B表一般能及时汇算清缴,问题就是在于C表,如果税务局没有通知合伙人,而合伙人又不了解的情况下,那么C表的申报很可能就忽略了。
如果税务局端对合伙人没有发起强制申报,也不会产生异常或黑名单,但这并不代表不需要,到最后还是要补申报补缴税款,同时产生滞纳金。
练练在实务中了解到,很多总所分所合伙人并没有关注多处经营所得的问题,更不会意识到要多处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所以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要经常在WEB端口或个税APP查看自己的纳税情况,如果发现所在的总所、分所申报有误的情况,要及时提醒相关扣缴义务人或财务人员,否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很可能产生高额的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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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an_Lin 编辑于2022年4月23日,欢迎留言与转发,感兴趣的朋友也可以在后台私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