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自首,被害人对刑事部分不服

时间:2022-11-29 00:30:49来源:法律常识

编者按:本案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后果严重,但系琐事引发,被告人犯罪后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经工作,被害方接受赔偿。据此,裁定不予核准。

(一)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6年2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

(二)简要案情

2011年12月15日21时30分许,被害人胡某(男,殁年36岁)与妻子黄某某带着孩子租乘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出租车,途中经过铁路道口时,遇火车通过而停车。胡某要求下车,并按照出租车计价器显示的10元结付车费,但王某某要求胡某多付5元车费,二人为此发生口角并厮打。此时,胡某的表弟赵某某(被害人,时年26岁)骑摩托车路过并上前询问缘由,王某某持尖刀捅刺赵某某腹部一刀,又捅刺胡某胸腹部、背部数刀。胡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某受重伤。黄某某打电话报警后,王某某在案发现场等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三)第一、二审裁判及附带民事调解情况

一审期间,被害人胡某的妻子黄某某、儿子、养父郭某某及被害人赵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分别要求被告人王某某赔偿60万元和15 万元,并表示接受调解。但因王某某离异(有一12岁的女儿随女方生活),无住房,无赔偿能力,其母亲(因公伤残退休)和哥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后刚释放,贷款买了一辆小货车从事营运)均无代为赔偿能力,故调解未成功。

第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决王某某赔偿胡某亲属经济损失共计21万余元(其中郭某某的扶养费2.9万余元),赔偿赵某某经济损失共计8.9万余元。

二审期间,法院又开展了调解工作。经询问,被害人胡某的妻子黄某某提出最少赔偿20万元,否则要求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死刑立即执行。被害人赵某某称住院治疗花了四五万元,还落下残疾,已侧面了解过王某某家的经济情况,知道他们没有赔偿能力,故不要求调解,请求维持原判。经当面做工作,王某某的哥哥表示最多能代为赔偿2万元,且还需要时间筹借。因双方要求差距过大,二审调解未成功。

第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复核期间开展的调解及相关工作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首,且二审宣判后王某某的母亲经四处借钱,已筹集了18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又借得2万元,均已交到一审法院,鉴于王某某的亲属能积极筹措赔偿款,被害方又有接受赔偿的意愿,应当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承办人除在一审法院与被害人赵某某面谈调解外,还多次与被害人胡某之妻黄某某及赵某某进行电话沟通,后黄某某表示愿意接受被告人母亲交纳的20万元代赔款,并愿意将其中3万元给胡某的养父。同时,鉴于赵某某受重伤,一审判赔8.9万余元,而被告人母亲已没有能力再借钱赔偿给赵某某,为尽量做到案结事了,经协调,二审法院表示可以从信访基金中争取5~6万元作为救助金支付给赵某某。由此,本案的附带民事赔偿问题得到较好解决,为不核准死刑创造了条件。

(五)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某某因出租车费问题与乘客发生争执后持刀行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王某某系临时起意杀人,犯罪后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据此,裁定不核准被告人王某某死刑。


琐事引发,被告人自首,经工作被害方接受赔偿,不应核准死刑

汤建彬律师,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犯罪学研究会会员,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会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受美国国务院邀请作为“IVLP”项目参访者,荣获《法制晚报》2017年度“公益普法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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