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01:27:40来源:法律常识
2011年,王小美(化名)通过网络交友平台结识了张小帅(化名)。由于二人相谈甚欢,三观匹配便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2年后,王小美觉得双方已经十分了解,也到了婚嫁年纪,于是向张小帅提出登记结婚的想法。但是张小帅认为结婚证不过是一张世俗的证明,只要两人感情深厚,有没有结婚证并不影响双方今后一起共同生活。之后王小美也没有继续提过要登记结婚,双方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014年3月,张小帅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一套,张小帅自己出资5万元,另外双方共同向朋友借款15万元。之后该笔借款双方共同偿还完毕。二人同居生活期间为了购置家具等又向朋友借款2万元。
2017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经常因琐事吵架。于是王小美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具有较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关系。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最终判决:1、张小帅所购房屋归张小帅所有,由张小帅折价补偿王小美8万元;2、二人为共同生活需要所欠债务2万元,各自承担一半,双方互付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中,王小美和张小帅二人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能被认可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此种情况下,作为弱势群体的女方便不会受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夫妻关系中妻子一方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在分割财产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是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进行分配。但是如果是同居关系,在分割财产时,原则上按照按份共有原则参考其他因素处理,即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贡献大小、同居时间长短进行确定。此时女方视为放弃了《民法典》对其权利的保护。
除了在分割财产上存在差异外,在处理日常生活事务上也存在差异。夫妻关系的一方享有法定的家事代理权,可以单独处置某些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为共同生活需要而单独举债。但是同居关系的一方不能单独处置共同财产,需要另一方的同意才能处置。
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办理结婚登记是对女性的保护,生活千变万化,口头承诺永远没有法律更加牢靠。保护女性和未成年人是世界多数国家婚姻家庭方面立法的基本原则,结婚证决不是一张毫无意义的废纸,那是法律提前为你放置的砝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