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02:17:08来源:法律常识
----从一起袭警罪辩护谈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导 读
2021年11月2日,某公安局对蒋某宏涉嫌袭警罪一案立案侦查。2021年11月18日刑事拘留。11月22日我和雷大学律师接受其家属委托辩护。因疫情又加之蒋某宏听力严重受限,无法视频会见,我们多次打印好笔录,将问题全部罗列,让蒋某宏自书。多次会见后,我们向公安局提交对蒋某宏有利的证据、申请取保候审、提交无罪辩护意见,向检察院申请侦查机关回避、侦查监督;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均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取保候审,因西安疫情影响3个多月时间,检察官、法官无法提审,律师无法会见,正常的办案程序无法开展。最终蒋某宏在被羁押六个月又两天,即2022年4月16日成功取保,走出了看守所。
后本案开庭审理。开庭时我们发表了蒋某宏无罪的辩护意见。2022年5月23日,法院判决蒋某宏构成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二天,实现了中国式的无罪。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
2021年10月28日23时许,国际港务区城管执法局联合交警支队港沪大队依法在纺渭路搅拌站院内对违规倾倒垃圾的一台重型货车查扣时,蒋某宏趴在重型货车前阻止拖车托移,警察对蒋某宏多次劝说、警告,蒋某宏均不配合。后警察对蒋某宏强行带离时,蒋某宏先摔手臂反抗,后用嘴咬警察手,致警察手背部和腕部受伤。并钻进货车底部阻挡执法,待支援警察到来才将事控制,蒋某宏等人暴力阻碍执法长达3小时有余,情节恶劣。
律师辩护意见
我们针对本案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本案程序违法,证据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无法证明蒋某宏构成袭警罪,应宣告蒋某宏无罪。
一、某分局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交其他具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侦查。
本案事发时,某分局某某派出所干警杨某出警,在行使行政职能时被蒋某宏咬伤(公诉人指控蒋某宏具有此行为)引发此案,而后又由该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某分局的干警在执法中受伤,又由某分局干警侦查,本案中某分局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难以保障侦查活动公正。为保证侦查活动公正,某分局干警在执行公务时被他人侵害身体的涉嫌袭警罪案件,应由移送其他具有合法管辖权的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由此,本案应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分局侦查人员应全员回避,将本案移送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所以本案侦查程序违法,本案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所取的证据均违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二、本案中多份证据不合法属于瑕疵证据,未经补正,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本案警察执法行为多处违法,被告人反抗不合法的执法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刑法中的袭警犯罪行为。
四、对蒋某宏进行刑事处罚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
回顾与反思
本案办结后,当事人和家属很满意,但作为专业刑辩律师还是要多回顾与反思,本案值得反思的点很多,本文主要针对袭警罪的侦查的管辖权问题进行探讨。
本案中某分局认为蒋某宏袭击其派出所处警干警,构成袭警罪进行立案侦查。那就是本分局的干警处警中受伤了,又由本分局对本案进行侦查,分局在侦查本案中属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并且办案民警与受伤民警是同事关系,难免有利益关系,和犯罪嫌疑人有感情上“害”的关系,这种情况下,难以保障侦查活动的公正性,也会引起被告人和社会的诟病。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属于自行回避的情形,袭警罪中公安机关依据属地管辖的原则,普遍对涉及本局干警的袭警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不进行自行回避,不移送管辖,实务中认为本条是侦查人员回避的问题,不是案件改变管辖的问题,所以很少有侦查机关依据本条改变案件管辖的。
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也是实体正义的保障。刑事诉讼法就是保障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法律,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为了进一步程序公正,增加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之前辩护人涉嫌犯罪也是由原案件侦查机关办理,后2012年刑诉法的修改正能彰显程序公正。
今后,希望刑诉法修改时,是否能明确增加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袭警犯罪的,应当由被害人所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之外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办理”这样明确的规定利于程序公正,更是对被害人所在机关的保护,也是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社会更相信法律,更能看到程序的正义。
总 结
本案承办过程中,我们认真分析研究,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希望将本案移送其他侦查机关管辖,是为了实现程序的正义。袭警罪为保护警察人身安全、执法权威提供了强有力保障,警察、公安机关是执法者,应该遵守法律,更应该遵守程序正义,才能实质提升警察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雷大学律师、钮承雪律师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