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02:23:10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在办理四川省某市某县土地征收案件过程中,指导杨先生、吕先生、王女士、董女士四位委托人依法向该县自然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该县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杨先生等四位委托人在中征律师的指导下,向该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该县自然资源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中征律师成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杨先生等四位委托人位于四川省某市某村的土地拟被征收,但政府未曾发布任何征收文件。经过多方咨询后,杨先生等四位委托人最终决定委托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
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成立维权办案组,第一时间启动律师沟通函、信息公开、查处申请、行政复议等程序。为了核实征收的合法性,杨先生等四位委托人在办案组浑云歌律师的指导下,向该县自然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其公开“1、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2、征地补偿登记材料;3、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及足额到位的相关凭证;4、征地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5、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材料;6、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7、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8、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情况。”
县自然资源局未予答复,中征律师认为该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2022年6月16日,浑云歌律师指导杨先生等四位委托人向该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该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限期答复。
2022年8月5日,杨先生等四位委托人收到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该县自然资源局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杨先生等四位委托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对杨先生等四位委托人的复议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