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03:07:06来源:法律常识
导语:本案其实就是一个典型的寻衅滋事行为,对于犯罪事实以及定罪罪名均是有合理合法证据予以证明的,案件办理的关键就在如何在合法范围内减轻量刑......
【委 托 人】曹某
【案件分类】寻衅滋事罪
【代理单位】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胡鹏 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5日凌晨,委托人曹某与汤某因生意纠纷发生口角,后曹某召集其四位朋友共同对汤某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汤某左胸被刺伤,随后,曹某等人驾车逃离现场。后经法医鉴定,汤某外伤致左侧气胸、体表多处创口形成,其损伤属轻伤二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7年12月21日将曹某逮捕。
二、办案经过
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接受曹某之母的委托,指派胡鹏律师办理此案。
胡鹏律师首先向委托人详细了解了目前所知的案件情况,并确定了曹某所涉案件是由某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2018年1月4日,胡律师依法前往看守所会见了曹某,通过会见更加详细地了解了案件情况,确定了做罪轻辩护的辩护方向。
案件侦查及审查起诉期间,胡律师积极向办案单位提出辩护意见,多次与承办人面对面沟通。最终,案件在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之后,检方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认为曹某伙同朋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且曹某之前有过犯罪记录,系累犯,犯罪情节恶劣,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庭审时,胡鹏律师提出,曹某在归案后,积极供述案件事实,配合侦查机关及检方查明案件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同时指出,曹某犯前罪时,尚未年满18周岁,不符合法定的累犯情节,属初犯。综上,请求法院考虑从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法庭在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后,最终采纳了我方辩护人的观点,对曹某作出了罪轻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年。
律师解析
律师解析本案其实就是一个典型的寻衅滋事行为,对于犯罪事实以及定罪罪名均是有合理合法证据予以证明的,案件办理的关键就在如何在合法范围内减轻量刑。在我方决定做罪轻辩护的时候,如何针对检方提出的公诉意见中不利于罪轻判决的累犯情节做出合法辩护就显得尤为重要。开庭前,我对前期阅卷时取得的案件材料进行了仔细研究,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记录在卷的证据材料反复查看对比,发现公诉意见书中提及的累犯情节有误,依据法律规定曹某犯前罪时尚未年满18周岁,不属于累犯。这一突破性的发现,是我们获得罪轻判决的重要因素 。由此可见,我们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不仅仅要具有丰富的刑辩知识,对案件细节的研究也很有必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