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03:59:41来源:法律常识
有被征收人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政府征收拆迁划范围,自己家的房屋不在范围内,但是又离拆迁范围很近,生产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
还有的距离太近,或是一部分在征收范围内,一部分在范围外,一定程度上给房屋造成安全隐患。
那么对于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虽然没在范围内,但确实影响到了生活。
其实,在征收过程中若因规划不合理对非征收范围内房屋的使用、安全产生影响,征收部门可出于实用性、居住安全性等因素考虑,将未纳入规划的部分一并征收。因此,对于此类房屋也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
例如,房屋部分在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部分房屋在征收范围外,如果严格按照规划红线图的范围对房屋进行征收,那么当事人的房屋将会存在一部分被拆除,另一部分成为危房而无法居住。因此,虽然征收整个房屋超出了专项规划,但征收房屋系公共利益需要,并且会使被征收房屋失去了房屋应有的价值和作用,从整体上应该征收该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也是人民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担当责任的表现。
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公路建设影响未征收房屋的安全、使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11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不难看出,为了保障房屋的安全和人们的正常生活,公路的建设要与房屋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因此,如当事人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外,但公路的建设严重影响了房屋安全和生活质量,则可以申请将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内获得相应的补偿。
【万典案例】
江苏省扬中市某村村民张先生就遇到这样的问题,2013年因镇政府联盟路建设要征地,他的房子属于拆迁范围内。后来当地镇政府认为因联盟路仅仅占用张先生房屋面积不大,为减少拆迁成本,镇政府决定放弃对张先生的房屋的拆迁。
对于镇政府不征地不拆迁,张先生也很高兴。但是镇政府在2021年重启联盟路的建设,联盟路的施工范围与张先生房屋紧紧相邻,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张先生一家人为此整日坐立不安,非常恐惧担心,而且施工的噪音、灰尘污染非常严重,张先生一家深受其害,镇政府从未表示过任何补偿。张先生一家人针对安全隐患问题,多次交涉,征收方不予理睬,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无视张先生家人和房屋的安全。
无奈之下,2021年8月份,张先生联系到专门打征地拆迁案件的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张先生的房屋,本身就是历史征地过程中的遗留问题,有获得征收拆迁补偿的法定权利。最终律所指派郭士龙、管众二位经验丰富的拆迁律师代理该案件。
律师意见:
万典律师通过对案件进行研讨交流、对材料梳理分析后,认为本案征收方存在以下违法点:
1、征收方联盟路与张xx房屋过于紧密,违反道路安全规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征收方所修公路与张xx房屋紧紧相邻,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严重侵犯张xx合法权益,应当立即停止实施。
2、征收方所建联盟路用地已经被国务院裁决确认违法,环评、施工许可、规划许可等均已过期失效,不符合施工条件,属于非法施工。
3、征收方施工的噪音、灰尘污染非常严重,侵犯张xx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根据第四十三条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害的组织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诉讼、发函多管齐下:
理清案件思路后,万典律师协助张先生向当地交通运输局申请对征收方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针对交通局不予查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又向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紧接着张xx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征收方停止施工并予以赔偿。
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万典律师又向市政府提交《关于督导xx镇人民政府合法施工,合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法律建议函》。
协商一致,撤诉!
在复议、诉讼等众多法律程序共同提起的情况下,征收方感觉到了巨大压力,选择与张先生协商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张先生撤回起诉,两个月时间案件快速圆满结案。
万典律师提示
如果因为征收规划不合理,导致被征收人的部分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外时,征收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房屋的情况,合理认定红线范围内房屋和红线范围外的房屋是否具有一体、不可分割性,此外,还要具体分析拆除对剩余部分房屋的功能、使用和安全造成的影响等。不能自己图方便、节省成本,而不顾对被拆迁人的生活造成的严重影响。
如果您家的房子征收时没在拆迁范围内,但确实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比如房屋安全、生产生活不便等,可以向有关部门说明情况,提出纳入征收范围的申请。毕竟拆迁红线不是完全定死的,还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量,既然是为了公共利益,肯定就不能以损害群众利益为代价进行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