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医疗纠纷找律师,百度对魏则西事件的回应

时间:2022-11-29 05:04:49来源:法律常识

据猛犸新闻报道,9月12日,“运世达集团”发布消息称,魏则西父母通过试管婴儿技术重获一子,这个孩子诞生已经百天。记者向该集团电话核实,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此事为真。

距离魏则西事件已经过去三年多了,百度依然没有向魏则西父母公开道歉。

时隔三年了,百度依然没有向魏则西父母公开道歉

“一句道歉总该有吧?”

2016年,儿子去世几天后,魏海全夫妇对突如其来的媒体关注有些措手不及。当问及对百度的态度,他们通过媒体声明称,不想被卷入商业纠葛之中。

声明中说,魏则西生前在网络上发布文章,只是表达接受肿瘤生物免疫疗法的感受,因为其间有数千人曾给他发私信咨询疗效。

魏海全夫妇在声明中称,有律师事务所和公益机构表示愿意帮助魏家起诉或维权,但“我们不想得到任何补偿,也不想告任何机构和个人。对于百度和医院,我们没有任何仇恨”。

夫妇俩的表态,并没有让百度的风波得以平息。

5月9日,魏则西父母在《新闻联播》上看到,调查组公布的调查结果认为,百度搜索相关关键词竞价排名结果客观上对魏则西选择就医产生了影响。

同日,对武警二院的调查结果也显示:武警二院存在科室违规合作、发布虚假信息和医疗广告误导患者和公众、聘用的李志亮等人行为恶劣等问题。

面对调查结果,他们心里想着医院和百度应该会打个电话,道个歉。魏海全说,孩子走了,有没有赔偿都无法弥补他们的损失,但“一句道歉总该有吧?”

时隔三年了,百度依然没有向魏则西父母公开道歉

丧子之痛后的误解

一边承担着丧子之痛,另一边,魏海全夫妇还面临网上及身边人的非议。

5月10日,一个自称癌症患者妈妈的人给王广霞打来电话,“你们得了那么多赔款,给我们捐点吧。”

“谁告诉你我们被赔钱了?”魏则西的母亲王丽又可怜对方,又生气。

“之前这事关注度很高,可能有人以为百度要花很多钱来安置我们。一些朋友包括亲戚说,老魏你什么时候要发大财啦。大家就这么介绍,说这就是老魏,魏则西的父亲。这些话耳边一过也就算了,时间长了也就淡了。这些事咱也能忍,”魏海全说。

重返公司之后,魏海全还听见别人议论,“这就是网上最热的那个老魏,娃走了,给家里留下一笔钱。”

魏海全说,他最不能忍受的,是一些相处二三十年朋友的变化。有曾经捐助过魏则西的朋友也目露疑色。

一位在政府工作的朋友说:“国家网信办都介入了,《人民日报》都上了三评,你说没人管?你开玩笑!”

时隔三年了,百度依然没有向魏则西父母公开道歉

为什么让我们来背黑锅?

承受了4个月的压力之后,夫妇俩终于决定站出来发声。

2016年9月10日,魏海全登录儿子知乎账号,发布了一条标题为“魏则西父母:为什么让我们来背黑锅?”的动态,内附一封自称是魏则西父母委托代理律师发布的《致百度公司和李彦宏关于解决“魏则西一案”的商榷函》。

对于起诉原因,魏海全透露,因为周边亲戚、朋友的原因,“我们背了太多太多黑锅”。

宋维强律师透露,他猜测“黑锅”的原因可能是事件得到舆论关注后,亲戚、朋友均认为魏则西父母得到了较高数额的经济赔偿,“但其实他们(魏则西父母)一直还在等待百度公司、武警(北京市总队)二院、上海柯莱逊公司主动与他们联系”。

商榷函也写道,百度公司因为魏则西事件一个季度砍掉20亿收入,却一直将魏则西的至亲父母边缘化,没有真正去解决这个问题。

时隔三年了,百度依然没有向魏则西父母公开道歉

“一个个回复也不合适,就(统一)发了(致百度公开商榷函)。因为咱这说的是正道,并不是说咱想炒作,而且我们说的话都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魏海全说。

公开商榷函中也提及,“我只是想把问题摆出来,同贵公司和彦宏先生探讨,有没有解决这个问题的必要?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如果大家可以达成一致意见,是最好的局面,如果不能谈妥,也只好去法院提起诉讼,让法律做最终的裁决。”

即便如此,魏海全夫妇依然没有等到公开的回应,他们选择与百度和武警二院对簿公堂。

2016年10月20日,律师宋维强寄出起诉书等材料,11月14日,北京西城法院已约见律师。“法院等各方都在为这个案子积极努力。”魏海全说。

对于案子的结果,魏海全心中也没底,“法院怎么判我们都没意见,但要知道各方的态度吧。”

如今,魏则西离开已经3年了,魏海全没再公开发声,百度自始至终没有公开道歉,一切如石沉大海,没有涟漪。

(都市时报一点关注综合自新京报、搜狐网、澎湃新闻等媒体)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刑事案件 补助费 拆迁人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