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06:33:23来源:法律常识
分手费欠条、青春损失费欠条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一般是女方手拿欠条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欠款,男方作为被告则提出该欠条实际为分手费已没有欠钱。处理该类案件的难点在于对该类欠条的效力认定存在争议,一部分同志认为,因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不应当支持当事人诉求;另一部分同志则认为,既然当事人出于自愿签订该欠条,应当认定该欠条的效力。
分手费不符合我国道德观
在目前的民事法律制度中,并未对“分手费”以及青春损失费作出过相关规定,这是造成司法实践处理该类问题困境的原因之一。在当事人仅仅起诉要求对方给付该笔款项时,裁判者往往发现无法可依。当事人签下欠条,如果将其认定为一种法律上的意思表示,愿意向对方支付该类费用,这种表示的动机也是非常复杂的,可能包括通常认为比较核心的“青春损失”的抚慰,但这一意思表示缺乏法律上的依据,而由于内容的特殊性,这一给付在道德观上也应受到否定,该给付及相应的请求也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1.青春并非法律上的权益
青春损失这个表述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如果认为“青春”是一种法律上的权益,在我国法律权利体系中,很难找到一种权利或者权益与之对应。青春的内涵与外延并不明确,所谓的青春不需要他人负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其随着时间流逝消失的特性和本质是亘古不变的;另外,所谓青春损失的范围不能确定,如果补偿,其范围也很难确定。因此,分手费、青春损失补偿费之类的概念,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2.分手费亦非可强制的赠与
在实践中,我们有遇到当事人认为所出具的“欠条”所代表的分手费、青春损失费是赠与行为,可以随时撤销,法官中也有部分持这一观点。
而如果按照赠与合同关系处理此类争议的话,原告的诉讼请求亦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