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06:53:46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本律师在北京市通州区法院代理了一件因为丈夫离家出走11年导致妻子起诉离婚的案件。案情大致是:李女士(化名,原告)与崔先生(化名,被告)于2007年登记结婚,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后频繁发生矛盾。2008年,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崔先生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0年,李女士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虽然法院联系到了被告,但被告始终拒绝出庭,仅以快递的方式给法院写了一份不同意离婚意见书。为此,法院以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了李女士的离婚请求。2014年,李女士委托本律师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对于这种一方离家出走、长期分居的案件本离婚律师曾代理过很多。一般来说,要想获得法院的离婚判决,证明双方由于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是胜诉的关键。为此,李女士的离婚代理人,本律师着重从这个角度寻找证据。首先,上一次的不准离婚判决书即是很好的证明夫妻感情不和的离婚证据。其次,关于双方长期分居的证据略为复杂,需要一组证据相互辅助加以证明。这些证据包括:1、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卷材料中记载的法院在双方原住址同时也是李女士现住址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件的相关记录;2、李女士居住地物业出具的其单独居住证明;3、邻居的证人证言。以上三个证据已充分证明被告与原告长期分居的事实。
虽然这次法院彻底无法联系到被告崔先生,但通过我们的举证,法庭在缺席审理的情况还是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最终做出了离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