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09:02:20来源:法律常识
精神虐待构成“虐待罪”吗?如何要回精神损失?
—些案件中,施虐者仅使用侮辱、恐吓、或精神禁锢的形式施以侵害,造成被虐者产生精神疾病,但立法者对于精神虐待是否属于虐待行为以及精神虐待达到情节恶劣的情形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此类犯罪人员成为虐待犯罪的漏网之鱼。有时候,精神虐待对被害人造成的痛苦更甚于肉体,而精神虐待所带来的后果也可以是生理上的创伤,或有可能造成被害人自杀或自残的后果,但因为其实施方式是精神虐待,所以该行为往往难以认定为虐待罪。
精神虐待一般具有无意识、内隐、后果长期性等特点。西方的心理学家们将精神虐待称之为“看不见的灾难”,其不像身体虐待那样易于发现,仅凭被害人的外部特征是难以看出伤害程度,所以多数情况下容易被人们忽视。精神虐待的表现方式有:威胁恐吓、疏远冷漠、侮辱讽刺、贬低压抑等等。受到精神虐待的人,其极易产生情感障碍,包括抑郁,紧张焦虑,幻想,甚至产生精神分裂等精神疾病,更有甚者采取自杀或自残的手段获得解脱。精神虐待的危害后果不容忽视,但与此矛盾的是,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并不包含精神虐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条款的规定直接阻断了刑事案件中精神赔偿的可能性。其法理依据为因为侵权人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于是就不应该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否则对刑事被告人不公平。
我国仅在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比较刑事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小得多,情节也轻微得多,被害人尚且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而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承受着极大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压力,却得不到相应的赔偿。在犯罪中,精神损害是必然存在的,立法者考虑到罪犯接下来将接受到的刑罚处罚而免除了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这本身就值得商榷,更何况针对本罪中的精神虐待行为来说是有别于其他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在精神虐待构成犯罪的前提下,精神虐待就是犯罪行为的方式,其造成的后果既是犯罪后果,犯罪者应当为其犯罪行为及犯罪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其实这里也肯定了犯罪行为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在精神虐待仅有精神损害后果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当进行精神赔偿。至于赔偿的方式,在现阶段还没有出台相关法律的情况下,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赔偿依据。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