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10:23:15来源:法律常识
民间借贷纠纷发生后,首先应当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证据是否有效。没有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发生争议时,主张存在借款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能够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按照民间接待案件进行审理。同时根据《证据规则》第五条规定,原告要承担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一般主要为借款合同、借据、账本、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只要债权人提供相关证据,其举证责任已经基本完成,而针对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债务人在抗辩的同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债务人可以针对债权人提供证据本身的合法性、客观性提出抗辩,此时债务人应当提供针对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据的反驳证据;债务人也可以提供主张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证明债权人所主张的事实并不存在的相关证据。
时间:2021年12月1日
审理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我方当事人与对方建立恋爱关系,自2019年9月起,我方当事人共分5次向对方转账21XXXX多元。现双方就转账款项产生分歧。对于该笔款项,我方当事人主张该笔款项应属借款,对方在认可实际已收到的同时,主张该笔款项系双方同居期间日常花费以及用于被告父亲店铺经营。
本案案件标的较大,但事实清楚,同时我方当事人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接待诉讼。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认真主动了解整个案件事实经过,重点研究我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并仔细严谨的研究了相关案例与民间借贷法律依据。在制定诉讼策略时,努力思考对方可能会出现的质证意见。最终总结出“要求被告返还欠款21XXXX元”的代理意见。在向被告多次索要欠款无果后,为维护自身权益,我方当事人于2021年5月份,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中,法庭审理期间,被告提出抗辩认为不存在借贷关系,而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定,我方当事人与被告之间达成合意,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存在借贷关系。
第二、被告在抗辩中指出,双方2020年8月前为情侣关系,涉案款项均用于双方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同时,被告主张确实收到该笔款项,但其父与我方当事人存有经营合作关系,我方当事人所转款项用于店铺装潢和经营。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认为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出,被告提出“双方不是借贷关系,涉诉款项系赠与及日常生活开销以及被告父亲与我方当事人经营合作”等抗辩理由,并未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其主张无法得到有效印证,审理机关不应采纳。
在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业、努力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的公正审理之下,法院采纳了我方意见,认定原被告双方在提供借款时借贷合同生效。同时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而被告对涉诉款项系日常开销和被告父亲商铺经营的主张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不予采纳被告的答辩与质证意见。
据此,一审法院最终作出如下判决:被告返还我方当事人欠款21XXXX元。本案历经两审,均由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代理,而两审判决皆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2021年12月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该案件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一审被告的再审申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观念的转变,同居现象普遍。双方当事人在恋爱同居期间,通常会出现财产混同使用和相互借款但无书面协议的情况。原因在于恋爱同居过程中感情用事或者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双方对于此事均应理性看待,量力而行。如双方协商的借款等金钱往来,应当订立书面协议,保留相关凭证,以免分手后引发金钱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