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10:52:57来源:法律常识
老太去公证处订立了遗嘱把房屋给她的部分子女,但之后老太又把遗嘱里提到的房屋给卖了。老太过世后,部分子女要求根据遗嘱执行,部分子女要求法定继承。
【案情】
徐老太早年丧偶,独自一个人把四个子女拉扯成人,即老大何某亮、老二何某强、老三何某莉及老四何某军。2008年老屋动迁,徐老太分得一套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徐老太,拿到房屋后徐老太一人居住在里面。
虽说早年独自养大四个孩子非常辛苦,但现在子女已经成年,并各自有了家庭,徐老太也分得了自己的房屋,衣食无忧,安享晚年,徐老太也算幸福。
可就是这房屋,又惹出了事端!原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徐老太的房屋不断升值,徐老太的身价也不断上涨,徐老太俨然成了子女眼中的“香馍馍”,四个子女都对徐老太的房屋垂涎三尺。
老大何某亮与老二何某强率先对徐老太发难,他们表示老三、老四平时从来不看望母亲,徐老太都是他们两人照顾。因此,老大、老二要求徐老太订立一份遗嘱,确定百年以后房屋归他们两继承,否则他们就不管徐老太了。2015年3月某日,徐老太根据老大、老二的意见,去公证处写了一份遗嘱,确定百年之后,自己所有的这套房屋由大何某亮、老二何某强继承。
在一次探望徐老太的过程中,老四何某军从徐老太口中得知母亲写了份遗嘱,把房屋给老大和老二,老四随即心生不满。他找到老三何某莉,告诉她母亲已经写了遗嘱,自己和何某莉以后都拿不到房屋了,何某莉考虑后想出了一个办法。
2018年7月,何某莉偷偷的去中介公司把徐老太的房屋挂牌出售,在有了买家之后,何某莉和何某军拖着徐老太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就这样把房屋卖掉了。拿到钱后,何某莉把其中的40%分给了徐某军,自己留了60%,然后就把徐老太带回家,和自己共同生活。
2019年初,徐老太因常年疾病未能治愈过世,何某莉和何某军为徐老太操办了丧事,购买了墓地,花费20多万元。
葬礼过后,老大、老二拿出了母亲的公证遗嘱,要求继承徐老太的房屋。这时,他们才发现房屋已在几个月前被徐老太卖掉了!惊愕之余,何某亮与何某强要求根据母亲的公证遗嘱,由他们两人继承房款。
【各方意见】
老大何某亮与老二何某强认为:徐老太写有遗嘱,且经公证处的公证,合法有效,应当根据徐老太的公证遗嘱,继承徐老太的遗产。虽徐老太在过世前将房屋出售,但他们仍有权根据遗嘱继承、分割房屋出售后所得的房款。
老三何某莉与老四何某军则认为:遗嘱所涉房屋已由徐老太出售,房屋现已不存在,无法再依之前的遗嘱对房屋进行继承。出售房屋所得的款项,徐老太已经赠与自己,况且母亲的丧事也是他们办的,费用也是他们出的。因此,不同意何某亮与何某强要求继承徐老太遗产的诉讼请求。
【判决】
法院认为在房屋已被出售的情况下,不能再根据遗嘱继承,所得房款由徐老太的子女法定继承分割。遂判决,由何某亮、何某强、何某莉及何某军四人平分房款。
【分析】
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房屋在徐老太生前被出售,是否还能根据徐老太所立的遗嘱继承、分割徐老太的遗产?出售房屋所得的房款,是否已经赠与了何某莉与何某军?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徐老太是原房屋产权人,该房屋属其个人财产,徐老太订立公证遗嘱,安排其过世后房屋的处理意见,遗嘱合法有效。但徐老太又于在订立遗嘱之后出售了房屋,公证遗嘱中涉及的房屋已经由徐老太自行处分,显然徐老太已经以自己的实际行为改变了其此前对房屋的处理意见,继承的房屋已不存在。因此,何某亮与何某强无法再依该遗嘱对涉案房屋进行继承。
徐老太出售房屋后所得款项显然应归其所有,但实际情况是房款均由何某莉代为保管,她将此款中的部分给了何某军,虽然他们两人主张赠与自己是徐老太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却没有相应的证据,何某莉与何某军擅自处分徐老太个人财产的行为应属无效。因此,房款属于徐老太的遗产,应根据由她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
徐老太死亡后,何某莉为她办理丧事、购买了墓地,存在一定的支出,这部分费用应由徐老太承担,从房款中扣除,剩余部分由老大何某亮、老二何某强、老三何某莉及老四何某军四人平分。
本文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