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11:28:11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办了个案子,当事人A花了不少钱委托B给案外人办理某国企文员的工作,B找到C,C又找到D,结果D在该地区2年内收取了近百名受害人的费用总计一千多万,犯诈骗罪进去了(一个人扛下了所有…)。
这个消息传到了下家们的耳朵里,这下B们和C们(处于B和C中间人位置的有若干人)慌了,他们本就已经使出劲浑身解数好不容易稳住了委托人一年多,现在再也没有借口隐瞒了(是否属于承继的共犯暂且不问),只得向受害者们老实披露顶头上家D被抓的事实。
有点良心的B和C们,会因为怕连累到自己,于是马上通过向亲戚朋友借钱、信用卡套现、小贷app等方式筹钱,把自己当时获得的一部分差价退给委托人(比如收了20万,上交了15万,自己就退5万)。没有良心的会直接说这事不赖我,又不是我直接办的,我也不知道上家是骗子,我只是个最底层牵线搭桥的,我其实也是受害者…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如果你作为受害者,你会怎么处理?
我想大多数人会选择报警,因为老百姓长期以来形成的观念就是“有麻烦找民警”,认为公安民警处理纠纷简单便捷,无论立案也好调解也罢,总会给我一个说法,既省去了民事诉累,又能把坏人绳之以法,顺便还能把钱退回来。
但是,这种做法在法律实践是不够合理的,因为一旦当事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决定立案或者并案,那么就会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xxx被诈骗一案立案侦查。”,把当事人列为被害人身份,这就意味着如果当事人想通过民事诉讼,以委托人在委托合同关系中未完成委托事项为由起诉B或C等中间人,达到“曲线退钱”的目的是大概率不可能了。
法律分析:
1、最高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这个法条在驳回起诉裁定中经常会看到,当事人或者委托的律师在民事立案后开庭审理前,往往会接到主审法官的电话。
法:“喂,是当事人锅贴么,您这个案子被告称关联人已经被刑事侦查了,这个情况您知道么?”
我:“这个我不太清楚,但是我们起诉的被告目前没有被刑事立案,根据合同相对性,他没有完成委托事项,应当退款。”
法:“哦,我知道了,你这个案子先延期开庭,具体哪天我电子送达给你传票,我先得去公安那边调查核实一下具体情况。”
我:“谢谢您,法官,辛苦了,再见。”
这就是说,如果法官认为民事纠纷与刑事案件哪怕具有一点牵连,也要去自己亲自查查到底是不是同一个法律事实或者同一个法律关系,以便随时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这就是所谓的“先刑后民”规则。
2、最高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8条规定“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此,应予以纠正。”
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基本规则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原则上应通过刑事诉讼方式解决。但如何认定“同一事实”是决定是否分别审理的关键:
一是从行为实施主体的角度来认定。“同一事实”是指同一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同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同一事实。原审被告B即受托人与其案外人D即犯罪嫌疑人不是同一主体。
二是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认定。如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同时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的,一般可以认定该事实为“同一事实”。原审原告A即受害人与案外人D即犯罪嫌疑人之间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原审原被告B与案外人C、D之间也不存在转委托或者间接代理关系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且被告B与案外人C均未被公安机关列为D诈骗案的共犯嫌疑人。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因此,尽管原审案涉部分款项因被告与案外人之间可能存在的连环委托关系,最终流入D诈骗案所使用的账户从而使得原审案件与D诈骗犯罪有牵连,但毕竟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各自具有独立性。
2019年出台的九民纪要,虽然不是司法解释,但是可以作为法官审判的重要参考,把其相关内容作为说理部分写入判决书中。该第128条对实务中有的法官没有对事实和情况核实清楚,认为只要案件中的人或事与刑事案件哪怕沾一点边,就可以不分青红皂白简单机械的直接适用“先刑后民”规则,进而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建议:
1、托人找肥差,没有办成怎么办?
答:不要报警,先走民事诉讼,即使从别人口中听说上家被抓了,也装作不知道,因为你毕竟没有列为刑事被害人,与刑事一点关系没有,何来先刑后民?先悄无声息的把民事判决拿到手,有别的情况咱再说。成功率:较大。
支持案例:(2021)津0101民初2080号、(2021)津0113民初8735号、(2021)津02民终3947号、(2020)津民申1025号
2、报警了,也被列为受害人身份了,钱还能要回来么?
答:我只能说根据法院和法官的不同,结果可能不一样,一般来说,如果能够接受《九民纪要》的理念且法学素养较高的年轻法官,相对容易支持。成功率:一般。
支持案例:(2021)津02民终1355号、(2021)津02民终543号
、(2020)津02民终4984号、(2020)沪02民终10994号
3、法官一审驳回起诉了,怎么办?
答:(1)上诉中院,有可能发回重审。
(2)等被告人刑事诉讼终结后,走退赔程序(没戏,因为牺牲一个人,幸福一窝人)或者在原法院重启起诉(换个法官试试)
(3)换个管辖法院重新起诉,因为案件没有经过实体审理,不属于重复起诉。因为毕竟有同省市(区)法院相同或类似情况予以支持的参考案例,在可左可右都不会出错的情况下,案外因素就是胜诉的关键。(你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