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2 02:09: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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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荣某与朱某是夫妻关系,朱某与汤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朱某提出分手后汤某仍多次通过电话、微信骚扰并威胁朱某。后来,荣某用朱某的手机将汤某约出来,并开车将汤某的摩托车撞倒。之后荣某用事先准备好的铁棍对汤某进行殴打,造成汤某左手骨折、头部等多处身体部位受伤。经鉴定,汤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事后,汤某报案,荣某主动到办案人员投案陈述,赔偿了汤某医药费,自愿接受处罚。
问题:荣某该行为可能涉及什么罪名?能不能取保候审?量刑如何?有没有可能缓刑或者不起诉?
对此,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介绍道:从刚才了解的情况来看,荣某的行为,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该罪名的立案标准是只有达到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就可以立案了。
一、定罪问题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且.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伤害,才能构成本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量刑问题
一般法定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律师评析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认为:
1、如果律师通过会见及阅卷后,看到的证据与上述描述一致,那么从刚才的分析来,荣某的陈述应该是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要素的。如果不考虑其他情节,荣某可能刑期在1年半左右。
2、本案中,荣某是有从轻减轻情节的。比如,荣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可以被认定为自首情节的,所以荣某是可以从轻处罚。且积极赔偿受害人,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有认罪认罚等情节。
3、本案中,被害人是存在过错情节的,从一定程度来说,是可以获得酌情从轻处罚。所以,吴律师认为荣某最终刑期可能在9个月到11个月左右,且有可能获得缓刑。
综述,吴律师认为事在人为。如果案件在公安侦查阶段,嫌疑人或者其家属要及时委托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辩护,争取早点取保候审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早日和家人团聚。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则是可以阅到案件卷宗材料的。律师通过会见,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后,如果发现还有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吴律师认为,最终量刑可能还会再低一些,才能做得罪责刑相适应。
吴国雄律师,坐标广州,承接全国案件,追求的目标是:让有罪之人,罪当其罚。让无罪之人,免受牢狱之灾。让有情有理之人获得阳光和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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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小璐
复核:夏靖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