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13:39:28来源:法律常识
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
南都讯 3月25日,广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第47场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目前个别租户要求减免租金,请问在法律上有什么依据?哪些情况下可以减免租金?
国有资产经营用房免收承租方首月租金,有三大条件
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现场作出解读。省政府2月6日发布的“关于应对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文件第九条规定:“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企业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第三个月租金;鼓励其他物业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
肖胜方介绍,适用这一条规定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承租人必须是民营企业;二是,承租标的必须是国有资产类用房;三是,承租用途上必需要用于经营,且经营行为受疫情影响较大而不能正常经营的。三个条件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比如说,承租人不是民营企业,而是国有企业或外资企业,因为不符合民营企业的主体条件,就不能享受上面所说的减免租金的红利;如果承租目的是用于居住,而不是用于经营,自然也不能享受减免租金的红利;还有一些承租企业,可能疫情对其经营业务并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同样不能享受减免租金的红利。
非国有资产经营用房如何要求减免租金
如果租赁物不是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承租方是否可以要求减免租金呢?肖胜方表示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经营业务并未受到疫情的影响,承租方主张减免租金于法无据,与理不符,自然不能借疫情的名义来逃废租金债务;如果确实因为疫情或者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而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并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合同一方的责任。有些行业,比如餐饮业,限制复工期满后,政府部门因防控需要规定不允许“堂食”,也就是说可以使用租赁物业但因防控而客观上影响了使用,这时就可以根据疫情影响或者防控措施的具体情况,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来确定减免租金的幅度。
单方擅自拒付租金,有可能构成违约
当然,减免租金并非承租方单方可以决定,过程和结果自然影响了出租方的权益,肖胜方提醒,减免租金必须依法进行。首先,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合同约定。第二,当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减免租金时,可以寻求人民调解组织和各级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中心,借助法律专业人士的专业优势,帮助当事人来进行调解。第三,如果还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还可以去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来解决纠纷。但无论如何,减免租金必须要依法依规来完成,千万不要用违法的手段、非法的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否则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法律责任。必须强调的是,单方擅自拒付租金,就有可能构成违约,并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律师服务团为个体工商户免费服务
此外,肖胜方介绍,疫情期间,广东省律师协会组织律师服务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疫情发生以来共化解涉及疫情的矛盾纠纷8600多宗,为近2万家企业的涉疫情案件免费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或法律咨询服务。依托省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在12348热线和公共法律服务网等平台开设服务专区,组织专业律师电话值班或在线视频值班,免费接受广大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咨询。目前已经开展了一个多月的企业复工复产专项活动,累计免费为1154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其中主要是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中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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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南都记者 吴璇 张沛
摄影:南都记者 梁炜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