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14:48:4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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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住湖南常德株木山乡的村民韩先生向媒体反映,自己弟弟韩伟深夜因拆迁款一事被带去乡政府谈话,持续了6个多小时,直到第二天凌晨4点突然昏迷被送入医院。韩伟苏醒后称自己遭受了虐待,在谈话期间曾被吹冷空调,泼冷水。目前,当地宣传部发布情况通报,已成立联合调查组,正在调查中。
株木山乡党委书记丁志刚承认给韩伟做过长时间的“思想工作”,并解释说“时间之所以这么久,是因为我们想把工作快点完成”,但否认存在虐待行为。虽然双方各执一词,案件真相并不明朗。但作为一名案外人,我们很多人可能更愿意相信作为征收过程中弱势群体的韩伟所言。毕竟,凌晨昏迷被送进医院的人是他。
征收拆迁再紧急,被拆迁人的身体健康、人身安全才是重中之重吧?我们理解拆迁工作的难做,但如真的依法开展征收何须做这样的“思想工作”?更没有必要在非工作时间的晚上八点一直谈到凌晨三四点,这其中的真实意图确实耐人寻味。
在此,因不了解详细案情,我们不做揣测和过度解读。我们与大家一样,静待案件最终调查结果。今天,本文仅就事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假设条件,为大家做法律上的分析。
Top1【非法拘禁罪】
我们先来看看可能触犯的最为严厉的惩罚,即在我国《刑法》中是否找到定罪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可知,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扣押、拘禁他人的,从重处罚。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有殴打、辱骂情节的,同样从重处罚。
据此可知,在征收拆迁中,如被拆迁人被征收方带走谈话。征收拆迁方以“协商”为借口,强行阻拦被拆迁人离开并进行长时间谈话,通过这样的方式剥夺被拆迁人的人身自由,涉嫌非法拘禁罪。在这个过程中如有殴打、辱骂或其他类似恶劣情节,应从重处罚。如果约谈的人员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系其利用负责拆迁征收事宜的职务之便,以其职权为挡箭牌,非法拘禁他人,对该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在韩伟的案件中,若真如报道所言,韩伟被叫去约谈,期间身体不适欲离开,却被拦下并且被迫进行了长时间的谈话,在这个过程中遭受吹冷风等虐待行为,最终导致昏迷入院。那么,负责约谈的工作人员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同时,株木山乡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其工作人员一般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如触犯非法拘禁罪,则应从重处罚。
Top2【治安管理处罚】
如上述行为尚未构成非法拘禁罪,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可以找到处罚依据及面临的惩罚。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我国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则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因此,您可以简单理解为,犯了差不多的事情,严重的,符合《刑法》中定罪要求的,则依照《刑法》定罪;较轻的,不构成犯罪,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同样可以达到追究相关涉事人员法律责任的效果。
结合韩伟案件,类似事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可撤销合同。
因重大误解订立、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称为可撤销合同。
受损害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份合同。
结合韩伟事件,如被拆迁人在非本人意愿的情况下因拆迁事宜被带到某地谈话,这谈话过程中遭遇长时间吹冷空调、泼冷水,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一定损害或在精神上备受折磨。又或者是在约谈过程中无法离开,使自身陷入危险的境遇,或因此带来心理上的负担。在这样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可以被认定为属于被胁迫,作出违背自己意愿、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此时订立的拆迁协议,正是上述法条规定,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作为受损害方,在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胁迫事实的情况下,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拆迁协议,从而另已签署的拆迁协议失去法律效力。
作为专业解决行政争议的律师,在此给大家以下几点“锦囊妙计”,希望可以帮到更多的被拆迁人。
1、谈判地点的选择上,尽量约见在开放的公共场所,或者行政机关公开的办公场所。
2、谈判时间的选择上,一定要是征收方白天正常工作时间,尽量不要在晚上会面;如因自己工作、家庭等原因,确需晚上见面的,提前与家人打好招呼。
3、最好能结伴而行,与家人或朋友一起前往谈判。如只能自己去,则要提前告知家人自己的行踪、具体约谈地点及预计归来的时间,以防不测。
4、随身携带手机、录音笔等。可使用手机、录音笔等工具对双方谈判的对话进行录音,如存在“逼签”等情况,该录音将成为日后解决纠纷的有力证据。害人之心不可有,但防人之心更不可无。
5、如已身处险境,则在保障自己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择机自己或告知家人代为报警,寻求家人帮助和警方的保护。
征收拆迁的协商其实并没有大家想象中的那么困难。掌握最基本的保护自己方法,拿出您的耐心和诚意,依法依规处理拆迁事宜,妥善解决拆迁补偿问题。如对自己没有信心,或已经遇到违法情况,请及时联系专业律师介入。拆迁协商及拆迁过程中遇到违法情况的维权,都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代为处理。这样既能保证您的人身安全,也可以从法律的角度保护自己的合法安置补偿权益,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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