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19:44:52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郑泳彬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专注经济、金融类案件研究与辩护,盈科全国优秀刑辩律师,获广州律协颁发“业务成果奖”和“理论成果奖”。
【前言】
看守所是社会百态的另一个维度,涉嫌犯罪的人暂时关押在这里。有一部分人觉得相当无奈,他们本来是想维护自己权益,但手段和方式不当,自己维权不成反而身陷囹圄!
根据报道:南京一名宫姓女房主称遭遇楼盘消费欺诈,情绪激动地坐到宣传沙盘上维权。结果,在售楼部报警后,女子离开沙盘。经维修方现场测算,初步确定被毁沙盘维修价格在5万元左右。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宫某已被鼓楼警方依法刑拘。
人家西安女车主维权事得到和解。为何南京女房主维权如此“杯具”?
就报道来看,本案涉嫌的罪名是故意毁坏财物罪,本罪核心是关于毁坏财物损失价格的鉴定,鉴定损失的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就已经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但是维修方的现场测算不是毁坏财物损失的价格鉴定,是否合法合理还需要进一步详查!
题外话——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认定价格毁坏财物损失价格需要注意区分以下核心要点:1、毁坏程度是完全毁坏和部分毁坏?2、完全毁坏财物的损失价格,可通过财物毁坏前的价格扣减毁坏后的残值确定。3、部分毁坏财物的损失价格,可通过修正修复费用的方法确定,即以修复毁坏财物基本使用功能和外观所需要的正常合理的修复费用为基础,对比修复后和毁坏前的状况,分析其差异因素,修正后确定损失价格。
以上是客观损害结果的问题,另外一个是主观故意,这在个案中的认定更复杂,本文就不做讨论。
都是坐式维权,西安维权的奔驰女车主坐引擎盖不会坏!南京女房主维权却坐上容易损坏沙盘,自己的权益没维护到,却被对方拿起刑事手段来维权了。人家售楼部维护自己的权益派出所管,消费者的权益受损谁来管?这个疑问本文先放一边。出于保护这些不谙世事又没有法律常识当事人的初衷,本文总结以下容易涉嫌犯罪的不当维权方式,也是为让更多的维权老百姓避免重蹈犯罪的覆辙。
总之,目的合法并不能当然对手段行为的豁免,如果手段行为不合法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一样涉嫌犯罪。
常见八种容易涉嫌犯罪的维权方式总结如下:
1、打、砸、泼油漆等通过毁坏他人财物的维权方式,容易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
2、出手打人等伤害他人身体的方式维权的,容易触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
3、未确定产品问题,无中生有大做宣传方式维权方式,容易触犯损害商品声誉罪
4、喝农药等自伤自残并且扰乱公共秩序的方式维权的,容易触犯寻衅滋事罪
5、以不当威胁的方式索取过高额财物的方式维权,容易触犯敲诈勒索罪
6、以阻碍生产经营的方式维权,容易触犯破坏生产经营罪
7、以看管共同吃住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维权,容易触犯非法拘禁罪
8、以聚众施压的方式维权,容易触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1、立案标准A:《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B:《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2、警示案例:《潘梅章、潘雪奕、潘文大故意毁坏财物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判决(2017)闽05刑终1782号》——在案的证据证实上诉人潘梅章、潘雪奕、潘文大在涉案的土地已被征收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将该土地上砌好的围墙推倒、将帐篷烧毁,造成乐嘉公司财物损失20322元的事实,三上诉人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潘梅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1、立案标准:伤害结果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达到轻伤二级及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常见的轻伤二级有:q)牙齿脱落或者牙折 2 枚以上。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8.0cm 以上。d)颅骨骨折。o)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2、警示案例:《欧德龙、田清浪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2017)粤刑终898号》——2016年6月份,被告人黄毅然在都昌县城惠民路江剑经营的店中以19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电动车,后因电动车的电瓶问题,被告人黄毅然多次前往江剑店中要求退还200元。2016年10月4日9时30分许,黄毅然再次到江剑店中索要200元,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黄毅然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江剑的胸口、头部刺伤。经鉴定,江剑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黄毅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1、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七十四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2、警示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4年第6期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恩等人损害商品声誉二——审案2001年12月28日和2002年1月14日,被告人钱广如先后在报纸上刊登双菱牌空调存在批量质量问题的文章,并收受陈恩等人4000元。2002年3月14日、3月28日,四名被告人经商量分工,由钱广如确定地点、通知媒体,陈恩、金月根、金家祥先后在南京、上海等地,当众砸毁双菱牌空调各一台,并向围观群众和记者散布双菱牌空调质量低劣、存在批量质量问题等言论。同年5月13日,被告人陈恩、金月根、金家祥又在南京继续公开砸毁双菱牌空调,诋毁双菱牌空调声誉。多家媒体报道了“砸空调”事件。双菱牌空调声誉受损后,仅产品退货就造成双菱公司直接损失人民币59万余元。……本案所涉个别空调器噪声问题,无确切证据证实与空调质量有关。被告人所称的双菱牌空调质量“低劣”,显然不是指个别空调器的质量,而是指整个双菱牌空调品牌的质量存在比较重大的问题,显然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人陈恩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1、立案标准:内容比较多,具体细化标准点击查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警示案例:《聂×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东刑初字第01110号 》——2013年12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聂×伙同汪×、蔡×1(均已判刑)等人在北京市东城区前门箭楼北侧便道处,将上访状纸铺在地上,并将事先准备好的农药集体服下,致使周围群众围观、道路拥堵并阻断。——被告人聂×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1、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警示案例:《王新磊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6)京0108刑初1798号》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王新磊在本市海淀区锦秋家园、人大附中及被害人杨某1的单位等地,以与被害人杨某1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采取纠缠、骚扰杨某1及其家人,以及威胁杨某1家人人身安全等方式,向杨某1索要现金人民币100万元,后于2016年1月21日,在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清鑫泉茶馆收取杨某1给付的人民币70万元。
1、立案标准:《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警示案例:《陈某云、陈某威破坏生产经营二审刑事裁定书(2018)粤01刑终1720号》——2016年57月29日,被告人陈某云、陈某威、陈某良、陈某美、陈某源、陈某航、陈某开伙同其他村民(另案处理)以租赁面积不止20.565亩为由,通过在村道上摆放告示牌、直接拦车等手段,阻止货车从采石场运输石料,导致2016年7月29日至8月22日、9月24日至11月1日期间吉利采石场全部停产,严重破坏采石场生产经营秩序,造成经济损失133334元。——被告人陈某云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管制一年
1、立案标准:非法拘禁罪没有规定一般的立案标准,但可以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警示案例:《徐某某、孙某、魏某某、陈某某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1320号》——2015年2月,经被告人徐某某介绍,王某向被告人魏某某、孙某借款。同年6月26日下午,因王某未按期归还借款,被告人徐某某通知被告人魏某某一同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七宝人民法庭门口向王某索债。后被告人魏某某、孙某轮流与被告人徐某某共同看管王某,白天带着王某外出筹款,晚上带着王某先后入住本市杨浦区双阳路XXX号双阳精品酒店、长阳路XXX号甸园宾馆、宁国路XXX号兴荣温德姆酒店、长阳路XXX号华晶宾馆、长阳路XXX号汉庭酒店等实施看管。同年7月5日晚,被告人徐某某又叫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杨浦区长阳路XXX号甸园宾馆房间内共同看管王某。2015年7月6日11时许,民警根据线索至本市黄浦区凤阳路XXX号附近将王某解救,并抓获被告人徐某某。——对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立案标准:A、《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八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应予立案追诉。B.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没有直接的立案数额标准,一般而言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涉嫌本罪。
2、警示案例:《叶少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二审刑事裁定书(2018)粤01刑终1631号》——2015年11月16日至23日,被告人叶少珊伙同陈某3、陈某1、范某1、温某、梁某1、范某2、范某3、梁某2(均已判决)等多名同案人,因其参股的大江实业公司股权利益无法得到满足,到本市海珠区大江直街1号大院门口,以维权为名,采用拉横幅、锁大门等方式,威逼公司负责人作出答复。在诉求无法满足的情况下,为给公司进一步施压,倾倒垃圾、建筑淤泥将大院工业区进出的唯一通道大门堵死,并召集老人坐守大门,阻止清理淤泥,阻碍人员进出。在赤岗街道的工作人员及民警对堆放的建筑淤泥进行清理时,采用辱骂及威胁的方式,阻扰工作人员清理垃圾和建筑淤泥。在上述堵塞本市海珠区大江直街1号大院门口期间,致使大院内二十多家企业、商户等无法正常办公和生产经营。——被告人叶少珊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