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19:52:03来源:法律常识
日常生活中,见义勇为的事情很多,但是由于见义勇为导致自身伤害,甚至死亡的,如何处理?【案例来源:文书裁判网(2020)川15民终291号】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10日14时许,陈某带着其妻夏某某及岳母陈某某驾车至新宁县某某乡街上时,因刮倒了曹某某摆放在店面前面马路边的一杆秤,双方发生口角争执,继而发生陈某与肖某(曹某某的儿子)、肖某1(曹某某的女儿)的打架事件。张某某正好到某某乡新街购物,恰遇等人发生纠纷,双方打成一团,张某某见状极力拉架劝阻。纠纷逐渐平息后,张某某在打架现场晕倒在地,并当即被送往县级医院抢救治疗。2019年3月22日,张某某因基底节区出血并破入脑室导致呼吸系统衰竭,抢救无效死亡。遂引发本诉。
法律分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因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若没有侵权人或侵权人无法承担责任的,则受益人应该承担责任。本案中,张某某不顾安危进行劝架,虽然劝架引起的情绪激动只是可能成为动脉破裂的诱因,陈某、肖某、肖某1不是直接的侵权者,但作为受益人,依法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受益人给予见义勇为者适当补偿,有利于社会助人为乐良好风气的形成,也符合公平正义的精神。
律师评论:
人人应该都竭力创造和谐社会,避免导致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