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22:44:41来源:法律常识
马汉学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成功案例6号:
王*诉被告苏*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键词 民事 房屋买卖 合同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5项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01年10月1日将自己所有的房屋4.5间(占地0.6亩)售于被告。同日,原告将责任田6亩承包于被告。双方签有《售房协议书》、《承包地协议书》。被告于2001年9月30日和2002年6月25日分两次付款12000元和400元。
2011年3月7日,原告将被告诉至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望远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双方所签《售房协议书》无效,返还房屋。
裁判结果
该案于2011年3月22日,在永宁县望远法庭开庭审理。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
原告王*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认为, 原告王*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2011)永初字第392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王*撤诉。
(附协议书)
协议书
甲方:王*,男,汉族,生于1964年*月*日,初中文化,教师,住宁夏银川市永宁县运输公司家属楼*单元501室。
乙方:苏*碧,男,汉族,生于1968年*月*日,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银川市永宁县胜利乡**一队。
甲方于2001年10月1日将自己所有的房屋4.5间(占地0.6亩)售于乙方。同日,甲方将责任田6亩承包于乙方。双方签有《售房协议书》、《承包地协议书》。乙方于2001年9月30日和2002年6月25日分两次付款12000元和400元。
2011年3月7日,甲方将乙方诉于宁夏永宁县人民法院望远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双方所签《售房协议书》无效,返还房屋。
该案于2011年3月22日,在永宁县望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甲方及其代理人安*,乙方及其代理人马汉学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双方对《售房协议书》和《承包地协议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在法庭的主持下,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2001年10月1日,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书》继续有效;
二、永农宅集用(2000)字第504020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由乙方永久持有;
三、甲方放弃对该处房屋及其宅基地任何利益的主张;
四、2001年10月1日,双方签订的《承包地协议书》自本协议签订后,自行失效。乙方自愿放弃对该土地任何利益的主张。
五、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将土地无偿移交甲方。
六、甲方撤回对乙方的诉讼;
七、本案诉讼费由甲方承担;
八、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见证人各一份,法院存留一份。
九、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甲方:王* 见证人:吕*毅
乙方:苏*碧 见证人:马汉学
签约地点:宁夏永宁县望远法庭
2011年3月22日
(注:马汉学律师为本案中苏*碧的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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