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7 20:27:30来源:法律常识
首先明确一点,任何人未经法院审判均不得被认定为有罪,这也是在判决生效以前一直叫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而不能叫罪犯的原因。其实刑事辩护无非就是两个方面,一是“定罪”,二是“量刑”。定罪就是你犯了什么罪,量刑就是你应该被判多少年,当然律师在辩护时最主要的就是根据这两个方面结合证据进行辩护。
定罪其实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有罪还是无罪,二是罪名的的准确与否。这两个方面其实都会体现律师的价值,特别是第一个,律师作为辩护人最大的目标就是当事人无罪,但是这个目标基本上都会被“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相结合的证据所击败,这也与我国刑事犯罪无罪率太低有很大关系,因为办案机关不可能明显的制造很多无罪的案件,所以也并不能说律师出马,立马就能无罪,但是只要你是无罪的,律师也都基本上给你做到无罪,不管花费多少物力人力。
有人说了,既然肯定是有罪的,那么为什么还要找律师?这个问题我觉得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回答,首先是嫌疑人及家属的心里需要;其次是嫌疑人尊严上的需要;最后是国家法治上的需要,这个原因也是涉及到一般人喜欢问的问题,就是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下面我们先说第一个心里需要的问题。一个人一旦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基本上都会在二天内被送到看守所羁押,之后面临的就是被批准逮捕,而在公安机关这两天的时间,办案机关一般都会进行突审,所以说家属一方面是想了解嫌疑人都交代了什么,还有就是有无遭受刑讯逼供?在看守所生活怎么样?身体怎么样?需要不需要送钱和衣物?而嫌疑人一般也想把自己目前的情况传达给家属,免得家属担心,特别是一些孩子还小的嫌疑人,基本上在见到律师后都是泣不成声,而律师会见一方面可以缓解嫌疑人的紧张、寂寞、焦急心理,另一方面也算是给嫌疑人留出了一定的“放风”时间,要不然每天几十个人呆在一个房间里无所事事,是很多人都无法忍受的;第二个方面就是尊严,这个问题就是涉及到某些办案机关的办案程序问题,虽然我国一直都在禁止刑讯逼供,但却是屡禁不止。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明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但是嫌疑人却拒不交代,特别是在嫌疑人涉及到诸如盗窃、抢劫、强奸等罪名时,更是让公安机关反感,而且这不光是公安机关反感,甚至在嫌疑人之间也会因为涉嫌的罪名遭受鄙视!我们暂且称之为“罪名鄙视”。所以这个时候也只有律师能够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而且律师不仅仅是只为嫌疑人做辩护,还有代为申诉、控告的权利,这也是律师能够维护嫌疑人一个基本尊严的作用;第三个原因就是法治的需要,正如我们开头所说的,任何人未经法院审判均不得被认定为有罪,认定有罪的机关只有法院。近年来我国为了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在很多地方已经实行了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全覆盖,这也是为了保障那些请不起律师的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纵观近些年来我国平反的冤假错案,几乎都存在律师的身影,而且有不少案件都是律师经过数十年坚持不懈的奔波取得的,所以就是因为这,某些律师被称为“死磕派”,不过“死磕派”也由以前的死磕证据,往程序上进行转移了,这是一个很高明但是很无奈的做法,也是为了保护自身。
笔者注意到,近些年随着网络的兴起,一方面有很多律师炒作刑事案件,还有一些之前自己打过官司或者聘请律师打过官司的,都喜欢对律师这个行业做一些评论。首先我们说一下律师利用网络炒作案件,因为个别刑事案件确实是冤假错案,而且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很多违法之处,当律师与办案机关和平沟通无任何效果时,这种感觉是最难受的,就好像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所以律师会选择尝试利用网络舆论的压力倒逼司法,其实这背后是有深层次的原因的。当然也有一些律师利用网络害了自己的客户的,近几年就发生了不少,笔者认为这绝对是律师的责任,说白了就是“弄巧成拙”!另外笔者经常能在网上看到一些评论说“我自己打的官司,没有请律师,最后也赢了”,当然这种官司指的应该是民事官司,而非刑事官司,首先只有在民事官司中才有输赢这一说,其次,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是只能委托律师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就不行,也只有在审查起诉阶段才能委托近亲属进行辩护,而一般的公民是不具备刑事辩护能力的,甚至有些近亲属在家人犯罪之后就感觉是自己犯罪了一样,紧张的语无伦次,更不要说有条理的进行辩护了。在现实中出现了很多聘请律师仍然被判刑的例子,这是因为无罪的案件是很少的缘故,但是如果嫌疑人确实是有罪的,那么律师作用其实就是减轻或者免除刑罚,毕竟千金难买自由身,减轻刑罚也是一种成功的辩护。
笔者在这里回答一下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进行辩护的问题,首先法律上没有“好人”与“坏人”只说,好与坏只是一个道德上的评价标准,而且这个标准也是极其模糊的,比如服刑出狱的人员见义勇为救人的事,如果说这个人坐过牢就是坏人,那么他见义勇为就是好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常常见到所谓的“好人”却干了很多不好的事,很多“坏人”却干了很多好的事。法律就是保障即使你是一个罪犯,即使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么也应该让法律去判处,而不是用道德去判处,就是让嫌疑人去死,也要死的明明白白,也要经过正当的程序,而不是因为某个人的一句话或者被唾沫淹死,说白了就是即使是死也要死的有尊严!而律师就是尊严的维护者,因为如果法治混乱的话,谁也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会成为那个“坏人”!最后引用一段经典的论述:
在律师的眼里,只有当事人,而没有“好人”“坏人”之分,忠实地依照法律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是律师的基本职责。诚如德肖维茨所说:“我们选择为面临死刑或者长期监禁的人辩护,并不代表我们同情这些杀人犯、强奸犯、抢劫犯或者团伙罪犯…如果说一个杀人犯应当被处死,那么就必须经过合法公正的程序剥夺其生命。非经合法程序而剥夺了一个该死的杀人犯的生命绝对是不公正的,同时也是非常危险的,因为这将导致司法的滥权和不可估量的无辜被告人受害。允许被告人享有申辩的权利正是正当程序的必然要求,但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位,被告人往往又不可能独自行使,这就必须求助于具有专业知识的律师们,以协助他们行使应有的申辩权利。”从这个意义来讲,刑辩律师行使辩护权不仅仅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务,而是为保障所有人的权利服务,以防“导致司法的滥权和不可估量的无辜被告人受害”。田文昌律师也有过类似表述:“我一直反对把律师打扮成正义的化身,打扮成包青天,这个认识本身就是错误的。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律师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职责,他通过特有的为当事人辩护和代理的一种方式,达到维护法律正义的目的。他的职责就是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