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03:17:18来源:法律常识
你好,我是李海洋。
这两天,我的同事兼好友小赵律师为了一个案件发愁。
倒不是案件有多复杂多难办,主要是当事人一直要求律师按照自己的要求处理案件,让她非常纠结。
经小赵律师的许可,我把这个事情跟大家分享一下。
过年之前,一个同学在同学群里找到小赵律师,说要给她介绍个案子。
小赵律师这次也没多想,就说先了解一下案件的情况。发现原来就是这个同学自己的事情。
对这个侯同学,小赵律师印象里他一直是不太爱说话,所以他们不太熟悉,毕业后也没有什么联系。
侯同学说,自己经营着一家网店,卖的东西杂七杂八的,赚钱不多,麻烦不少。
前几年,他曾因为卖东北土特产,被消费者给起诉了,说他卖的是三无产品。
侯同学感觉很愤怒,平常那些在市场上随手能买到的散装的榛子、松子、木耳一类的,哪有包装啊。
但是还是按照平台的要求给消费者退了货,赔了钱。
这次侯同学又被告了,虽然侯同学已经同意给对方退货退款,但是对方不依不饶,以他卖的防水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他支付十倍的赔偿款。
这让侯同学感到不能忍,他觉得上次的案子就是吃亏在自己不懂法上了,所以这次他准备了充分的理由,一定要跟对方据理力争,坚持到底。
但是由于现在涉及到网购的案件都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而侯同学人在上海,他不知道该怎么进行庭审程序,所以想找律师帮他参加诉讼。
虽然之前他在同学群里没怎么说话,但他知道小赵律师,就来找她了。
侯同学说了案件经过之后,绝口不提费用的事,其实就是想让小赵律师免费帮他打官司。
他跟小赵律师诉苦,说网店小本经营,也不赚钱,在大城市生活压力大,很艰难之类的。
还说大家都是同学,这个案子也不是什么太复杂的事情,就当帮个忙之类的。
免费代理当然不符合规定,小赵律师也感到很为难。但是架不住侯同学软磨硬泡,最后只是象征性收了一点基础办案费。
但是没想到,小赵律师因为这件事从此就没有消停日子了。
自从答应帮忙后,侯同学每天都给小赵律师发微信。
有时候是语音,有时候是问题,有时候又是分析案例。再就是让小赵律师问法院开庭时间,或者他讲案件进展。
一般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子在三个月内审结,侯同学的案子才立案,不会这么快安排开庭,尤其是当时已经临近春节了。
而且其实不用他说,小赵律师已经和法院沟通过了,法院已经明确了年后组织开庭,到时候再提前通知律师。
不但如此,小赵律师还把这个案件提上了律所案件讨论会。
我们大家一起对案件的情况和难点讨论了几次,也查阅了大量的材料,基本确定了诉讼的策略。
尽管小赵律师每天要处理很多案件,还有审查很多份合同,仍然提前做好了关于这个案件的诉讼准备工作,已经是非常高效和认真了,并且她也把这些情况及时反馈给了侯同学。
但是侯同学可能是出于对自己案件的担心,几乎每天都要问小赵律师各种问题,甚至总让小赵律师按照他的思路去想问题,找资料。
就在春节期间,侯同学都没放过小赵律师。
他每天都把认为对自己有利的案例发给小赵律师,要求小赵律师不但要看,还要跟他讨论。
如果小赵律师觉得这个案例不适合,他立刻调转枪口,冲小赵律师开火,认为小赵律师考虑得不够全面,不够深入。
侯同学也常常把自己放在对方的立场上跟律师展开激烈的辩论,美其名曰是要让小赵律师熟悉对方的套路,熟悉庭审的感觉。
尽管小赵律师跟他说过很多次,庭审不是去吵架的,不是要吵赢对方,是要让作为中立方的法官认同我们的有证据证明的事实。
但侯同学始终坚持己见,认为必须要全方位地打击对方才是获胜。
本来,辛苦了一年的小赵律师,好不容易想趁着过年期间好好休整一下。但因为侯同学的事,让小赵律师更加疲惫了。
因为是同学,小赵律师也不好太拒绝,所以还得耐心解释,耗费了她太多的情感价值,导致她自己的假期充满了负能量。
工作日一上班,我都觉着小赵律师比年前还憔悴了。
后来我看到侯同学给她发的大段大段的语音,都感觉自己的脑壳开始疼了。还没等她跟我说两句话,侯同学的信息又发过来了。
其实根本不用侯同学催,小赵律师一上班就跟法官取得了联系,除了对案件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外,还就能否调解进行了沟通。
只是侯同学似乎永远对小赵律师的工作视而不见,还是每天微信语音不断轰炸。
就在小赵律师已经不堪其扰的时候,法院通知开庭了,我都替小赵律师松了一口气,总算要有出头之日了。
对于这个案子,我们认为最关键的问题是,对方是否具备消费者的身份,以及能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获得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我们认为,必须是依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才具有消费者身份。
而对方却是为了出售,因此并不具有消费者的身份,也不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按照十倍赔偿,而应当适用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
还有一点也不符合一般消费者通常的做法。
对方在收货后,先是以防水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退货。
侯同学已经同意退货并承担运费,让他们把货物寄回来。
但后来不知道为什么,对方不但没寄回,还把防水材料给铺装了,铺装之后又立刻拆除了,然后要求侯同学十倍赔偿,还要承担铺装和拆除的费用。
本来,双方已经沟通好了,对方寄回货物也不会有什么损失,但对方铺了又拆的行为,不但导致防水材料彻底没法使用,而且也没办法再检测它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了。
法律是为了让受到损害的权益能够得以弥补,而不能让一方从中获利。
所以,像对方这种故意增加自己的损失,要求侯同学承担十倍赔偿的行为,是要利用法律规定获利,是不应得到支持的。
小赵律师不但把查到的法律依据和案例都提交给了法院,并且在庭审中,也保持了她一贯沉着冷静的风格,清晰明确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庭审前,小赵律师根据侯同学的特点,预判他一定会在庭审中发言,所以提前叮嘱他,如果他有想说的话,需要征得法官同意再说,否则是违反法庭纪律的。
庭审中侯同学早把小赵律师的嘱咐抛在脑后了,想说就说,还总是重复已经确认的事实,被法官多次提示和制止。
侯同学一直强调对方是故意的,是专业坑电商的骗子。法官问他有没有证据,他当然拿不出来证据,让法官觉得他是在胡搅蛮缠。
这里要说一下,在消费维权的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一种“职业打假人”。
他们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赔偿制度牟取利益,还有的是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
他们的行为已经不是正常的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而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资源,法律不支持这类人的诉求。
如果想让法院认定为职业打假人,必须要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是没有意义的。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小赵律师也已经考虑过,也查询过案例,并没有找到直接的证据,但她已经把能查找到的证据都交给法院了。
但在侯同学看来,只要律师没有像他一样,跟对方针锋相对,跟法官据理力争,就是没有拼尽全力。
在侯同学的积极参与下,一个原本不复杂的案子,整整开了一个下午。
开完庭,小赵律师总算放松下来,终于不用担心侯同学又做出什么不可预测的事,说出什么随心所欲的话。
侯同学私下里再怎么样,都不会影响案件了。
果然没完,小赵律师还在被侯同学追着不停地问。
这回侯同学担心自己在开庭时没有发挥好,担心法官作出不利的判断。
我心说,现在倒是害怕了,刚才法庭上那种谁都不服的气势呢。
但还是小赵律师格局比较大,安慰他说,他想表达的问题,大家都已经听清楚了,让他不要太担心了。
后来,侯同学自己写了一份书面材料,让小赵律师再跟法官联系,邮寄给法官。
我们一看,洋洋洒洒七八页,不但都是之前在法庭上已经说过的问题,还有引用了已经失效的法条,字体有大有小,颜色有深有浅。
要是他自己交也就算了,以律师的名义交一份这样的材料,小赵律师无论如何是不能接受的。
从我们律师的角度,交给法院的材料形式和内容都必须专业,有理有据。
像侯同学这种废话连篇、错误百出的,法官不看还好,看了只能引起反感,对案子一点好处都没有。
所以小赵律师还是按照标准改好了才交给法院。
但是侯同学知道以后,还不太高兴,认为整体的完整性被破坏了。
其实,我们能理解侯同学的心情。毕竟是他自己的案件,他特别的关心,认真对待,亲力亲为,这都是正常的。
我们甚至一度觉得,侯同学的思维比较清晰,为了案子想尽办法,查找一切资料的劲头,还挺适合做律师的。
问题就是侯同学太自以为是了,根本听不进其他的意见。
他总觉得只有自己所思所想是对的,总要让别人按照他的意见做事。
我们常说,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但跟侯同学这样的当事人打上一次交道,实在是怕了,交流起来太考验耐心,也太耗费体力了。
据说固执己见的人自己是意识不到的,也不能通过别人的帮助改善,更不知道要付出多么沉重的代价才能触动和改变。
就像侯同学之前卖土特产的事,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像蘑菇、木耳这类农产品干货,即使是散装的,也并不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
而且消费者在购买的时候其实是明确知道这类产品是什么样的。
如果觉得不好不想要了,按照退货处理就可以,电商也不用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但以侯同学的一意孤行,谁又能拦得住呢,即使是对他有利的建议都是徒劳。
也不知道吃几次亏,碰几次壁,才能对他有所触动。
他认准的事情就随他去吧,想要帮助他不但得不到任何回报,还会平添很多烦恼,实在是得不偿失。
*作者:李海洋,律师,吉林大学法学院毕业,坐标长春,目前从业方向为公司类业务和民商事诉讼业务。现在致力于精进律师业务,同时写出不吹不黑、不尬不雷的文章。